开封市出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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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9 13:36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结合开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二)施工工地未达到六个百分百要求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和全市(其他有关规定的除外)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使用散煤的;

  (四)超标环境噪声污染;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渗井、渗坑、槽车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填埋工业废物(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在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的;

  (十一)焚烧秸秆、垃圾、树叶,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十二)移动源和船舶等污染;

  (十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拨打12369环保热线电话;

  (二)登录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kfhb.gov.cn/)“网上举报”或微信“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三)快递、挂号邮寄或到市环保局举报(地址:河南省开封市万善街2号,邮编:475000)。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核实

  (一)市环保局转交市环境监察支队或相关部门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市环境监察支队12369投诉受理办公室;

  (二)市环保局转交各县局、区分局进行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市环境监察支队12369投诉受理办公室;

  (三)开封市环保局转交各县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或市攻坚战督察组现场查实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市环境监察支队12369投诉受理办公室;

  (四)其他方式的核实;

  (五)相关业务人员要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向被举报单位泄漏举报人信息。

  第五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未按标准取缔到位造成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城市建成区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以及早餐点、夜市及餐饮业使用散煤燃烧的,全市范围内散煤销售点(含洁净颗粒型煤)的(其他有关规定的除外),散煤运输车辆(具有特别通行证供应重点企业用煤的车辆除外)、流动售煤商贩等;

  2.工地(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苫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渣土运输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4.焚烧垃圾、秸秆、树叶、一般固体废物和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及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5.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超标排放尾气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7.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8.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9.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营业性社会生产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监测超过排放标准的;

  10.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

  (二)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800元奖励。

  1.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涉及VOCs排放的小喷涂、小作坊、小化工等无组织排放企业的;

  2.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3.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

  5.自动监控设备停运、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6.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7.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8.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9.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10.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不含)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黑加油站”(没有取得合法手续)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4.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含)以上六倍(不含)以下的;

  2.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4.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六倍(含)以上十倍(不含)以下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3.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5.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依法受到行政拘留的;

  6.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工业废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3吨以上的;

  7.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30000元奖励。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10倍(含)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10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3.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来源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市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列支。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及时报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各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并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和联系电话发送到hjjc206@126.com,传真0371-23912369;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当场领取、发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八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负责通知领奖的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6.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环保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的;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经查证属故意谎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资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每季度汇总全市举报奖励案件数量和奖励金额,并进行网上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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