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气象立法工作情况汇报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9

  一、上海地方气象立法基本情况

  (一)上海市人大、政府气象立法情况

  2006年10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当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依据《气象法》规定,结合本市濒江临海特大型城市的特点,在总结贯彻执行《气象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需要深化细化、具体规范的问题,从增强可操作性,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等方面,设置具体规定、相关措施和程序。在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方向、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信息资料共享、提供公共气象服务和发挥专业气象服务作用等方面形成鲜明的上海地方特色。

  以《实施办法》为重要标志,我们围绕《实施办法》的施行,全面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初步形成了有核心、有配套的上海地方气象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二)地方法律制度清理情况

  2010年开始,上海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先后下发《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府发〔2011〕51号),在对现存的政府文件进行清理和确认的同时,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等一系列程序。我局根据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按照执行性、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等识别特征,对2001~2010年以上海市政府及上海市气象局名义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梳理,对仍然有执行效力的进行了保留和修订,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其它法律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情况

  

  二、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适应上海地方立法特点,高度重视地方特色的凝练。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基础,是否体现地方特色越来越成为衡量地方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上海市地方立法总体趋势和要求是突出特色、针对性强、注重质量、便于操作。在立法过程中,十分强调地方特色的凝炼。

  我们深刻认识到地方立法的首要任务是以立法的形式,创制性地解决应由地方自己解决的实际问题。地方立法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标准。《实施办法》针对本市气象工作的实际,把握和找准地方立法特色的空间,在气象工作的性质、定位;气象工作关于气候变化、空间天气的内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核心区、控制区的审批要求;媒体播发预警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的规定;对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防汛抢险、道路交通、旅游出行、港口及海上作业、内河及海上运输、水电燃气供应的专业气象服务要求等方面,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

  (二)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气象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在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中,我们高度重视以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针对上位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制定颁布一系列便捷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发挥规范性文件对地方立法的重要补充作用。这其中,既包括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一定意义上有地方政府规章等同效力的规章性文件,也包括政府部门间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局已与消防、安监、建设、规划、教育等部门建立了稳定的部门合作关系,多部门联合签发规范性文件,共同发布实施,促进了工作的有效开展,形成部门联动、联合立法、联手实施的良性机制,也为更高层次气象立法获取支撑。我局2000年与建设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设部门行政审批环节,保证了建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审批的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了防雷管理法律规定的落地和实施,极大推进了防雷事业的发展,其操作上的有效性并不亚于高位法的执行效果。

  (三)积极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及实施后评估工作。我们注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学习,积极开展立法项目、课题的调研工作。先后开展了关于气候变化立法、城市应急管理、基层台站改革、探测环境保护、社会防雷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覆盖气象社会管理多个领域的课题研究和工作调研。《上海市气候变化影响评价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条例》被市人大列入立法规划项目库。通过一系列调研,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论认识和把握,对立法工作有了更清晰的定位和思考,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上形成了对立法工作支撑。

  2008年,根据上海市人大要求,我们与市人大法工委共同对《实施办法》施行以来的情况开展专项评估,客观评估、总结落实《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认真审视在实际操作中的条文缺陷和不利执法的影响,向市人大提交了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专项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表明,《实施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本市气象工作,做好气象服务起到积极的作用,并无实际操作中的条文缺陷和不利执法的影响,比较好地体现了良法与善治的双重实效。

  

  三、对本市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的思考

  (一)随着立法重心由数量立法向质量立法的转移,立法资源有限、立法程序从严、立法周期加长的趋势日益显现,地方气象立法应有更为宽阔的视野。凡是制定地方气象法律制度,构建地方气象法律制度体系的努力,都应该成为地方气象立法的工作内容。地方政府、委办局的规范性文件也应该成为地方气象立法的重要工作方向、研究课题和拓展对象。同时,地方标准等技术立法工作也应作为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的重要补充,切实予以加强。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是气象法律制度运行的支撑,以技术标准的充实完善保障行政法律制度的执行,可以有效增强气象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2009年我局出台《上海市电涌保护器(SPD)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率先将电涌保护器的备案要求提升至全型式试验标准,最重要的依据就是GB188002.1-2002国家标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二)不断适应行政立法发展趋势,以质量立法为重点,做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国家立法已从多年的快速立法,走向质量立法。地方立法的重心也转向了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好地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从规范社会行为转向对于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在发展深化,公众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立法来保护部门利益、维持行政垄断、干预市场的各种行为越来越多地被诟病。近年来,上海地方立法的程序性规定不断创新、日趋完善。民主、公开成为地方立法的必然要求。专家咨询、立法听证、质疑答辩、公开公示征集意见成为必经的程序,通过建立立法层面的多元化民意表达机制,保障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地方气象立法工作也应当更上一层楼,积极应对立法程序创新的要求,正确把握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慎重考量,有的放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出台的法律制度有用、管用、好用。

  (三)地方法律制度的清理、后评估越来越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上海市人大逐步加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评价评估的工作力度。市政府法制办也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满五年后,应当提出修订意见。地方立法机关越来越多地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和评估。常态化的地方法律制度的定期清理和评价评估成为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途径,也大大增加了立法工作量和立法难度。上海地方气象立法工作要全面加以适应,要在立法技术、决策程序、备案实效、合法性审查等方面提升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十二五”期间,上海地方气象立法重点工作

  “十二五”期间,上海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的重点主要有: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不断完善气象法规体系和气象标准体系,大力加强气象地方立法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基本形成涵盖气象社会管理领域的制度体系。加快制定和实施本市贯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上海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随着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即将出台,本市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方案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我们启动和落实相关立法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条件。我们将结合国务院行政法规出台后的贯彻实施,在优化并联审批管理程序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立法工作,推动本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具体规定的出台。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制修订。目前,提上日程的立法计划包括对《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修订。

  (四)启动地方立法的后评估程序。《实施办法》在“十二五”期间将施行满十年。对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评价、效益评估以及修订完善等工作将在未来几年展开。

  (五)认真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等程序规范。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更新。

(责任编辑:孙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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