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待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则会侵犯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刘振屯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回顾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被告刘某在淮阳区经营一家理发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发现丈夫王某长期、连续、多次向刘某发送微信红包,其中包含“520”等特殊意义的转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调解
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承办法官得出被告刘某与王某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结论。为了能够和平解决此纠纷,尽力挽救各方的家庭和婚姻,使案件的后续影响最小化,李兰英法官决定“分而化之、逐个击破”,进而促成调解。
首先,李兰英法官告知被告刘某,不论其主观意图,在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亦没有合法取得转账财产依据的情况下,无权取得财产权益,在法律上就落入不当得利的范畴。受损害的夫妻一方对不当得利者依法具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其次,李兰英法官告知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决定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行为。其对被告刘某的赠与行为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刘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在李兰英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返还财产,并与原告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由婚姻而组成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相互扶持、共同奋斗所得,亦是家庭生活美满和谐的物质基础。
夫妻一方超出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会打破夫妻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圆满状态,这不仅影响夫妻感情的和睦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侵害了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
从婚外的受益方来看,其虽取得财产性权益,但却是基于婚外情等不道德的交往行为,并同时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主观也难谓善意,故除权利人追认等极端特例情形外,对此种不当取得之利益,法律不应允许该婚外受益方继续保有该利益。
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转移等单方擅自处分行为,由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以恢复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圆满为目的,向婚外受益方主张其返还取得的不当财产利益,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应当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践行“枫桥经验”】妻子起诉“第三者”不当得利 法院全力调解追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