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强制报案等义务;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了详尽的预防措施。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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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李某(女)与刘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3月11日结婚,婚后育一女。二人婚后经常因琐事起冲突。2016年2月,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打了李某的脸部,刘某称李某也打了他的脸。
2016年6月,双方再因琐事冲突,刘某持木棍将李某的头部和后背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2017年3月14日,李某起诉离婚。
本案中,李某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的报警求助、就医诊断、伤情鉴定等一系列行为及形成的相应书面材料可以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链条,为认定构成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详实的事实依据。
一定要学会下面这些反家暴知识,
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帮助他人!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是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或者向基层派出所报案。2008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妇字[2008] 28号),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意见要求,积极预防和干预家庭暴力,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了110处警工作范围,在基层派出所、警务室设立家暴投诉点,进一步规范处置家庭暴力工作具体程序。
二是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自诉,依法向犯罪发生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 4号),确立了依法及时有效干预、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尊重被害人意愿,以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管转范围,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经审查,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学会了吗?
反家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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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继续努力!
供稿: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PP 璇璇 校对:璇璇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每日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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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题目——
在( )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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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马克思列宁主义
C.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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