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一)案情分析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敦煌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系黄渠镇村民。2017年1月初,黄渠镇某村委会计划修建农渠,决定将位于该村林场境内的新疆杨、钻天杨、大冠杨共计400株砍伐。2017年1月5日,某村村委会召开会议,该村书记、主任、林场场长和各组组长参加会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与被告人宋某某协商后确定以12500元的价格将计划砍伐的400株树卖给被告人宋某某,并由宋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7年1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向某村村委会主任石某某支付12500元现金后,在未向市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对某村林场境内的新疆杨、钻天杨、大冠杨进行了砍伐,被告人宋某某在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将与村委会约定出卖的树木全部砍伐完毕。被告人宋某某在伐树的同时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申请表上需要某村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但村委会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伐树过程中多砍伐了树木,双方对卖树的数量发生了争执,村委会要求被告人宋某某补交多砍伐的树木款2000元,宋某某不愿意交纳,双方一直僵持不下。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向村委会的文书支付了2000元后在村委会办理了申请表的意见签署及印章加盖手续。同日,被告人宋某某向市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被酒泉市森林公安局某市分局发现树已砍伐,后经勘验检查,被告人宋某某滥伐黄渠镇某村林场的林木共计1392截。后经市物价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滥伐林木的材积量为215.32立方米,价值19378.8元。
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本案被告人宋某某滥伐林木的材积量为215.32立方米,属于数量巨大的法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
(三)处理结果
合议庭评议时考虑被告人宋某某所砍伐的树木中有村民放火烧死的死树,计算材积量时未予以从中扣除,且被告人宋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 元;随案移送的林木1392截,材积量为215.32立方米,依法发还被告人宋某某。
二、案例点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指出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保护森林资源首先要禁止乱砍滥伐,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坚决用法规制度进行严肃惩戒。根据法律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包括:(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除外);(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本案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故对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刑罚。同时提醒广大村民注意,滥伐自己所有的林木,也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因为林木虽属个人所有,但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
原标题:《【生态文明】案例选编:宋某某滥伐林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