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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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6 16:16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是”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环境教育工作”,第一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拟定环境教育规划、计划,报自治区环境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拟订环境教育规划、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项中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第五项中的“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六项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第七项第一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科技、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环境教育工作”;删去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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