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定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定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定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环境污染。
量刑:参照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量刑标准。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定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定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定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定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量刑: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相同。
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定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 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定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特别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定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定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定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
量刑:与盗伐林木罪相同。
13.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定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定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各罪名的定罪与量刑,均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情节严重的,通常会处以更重的刑罚,包括增加刑期、提高罚金数额等。同时,部分罪名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对此类犯罪行为将处以更严厉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结合具体案情,如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