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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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30 12:58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外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组织航行评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经航行评估认定影响飞行安全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净空保护区域外,通过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安全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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