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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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1 05:17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在活字印刷技术发明以后,出现了印刷行业,大量地复制、出售作品成为可能的情况下才产生。在活字印刷技术发明以前,要印制一部作品相当费时、费钱,因而作品不可能大量地复印出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的法律制度在客观上还不需要。自我国宋代首创了活字印刷技术以后,特别是15世纪中、后期,德国人左登堡在欧洲运用活字印刷技术以后,在当时商业最发达的威尼斯便出现了君主对某些图书授予出版上的独占权的做法,随后在英国也出现了相同的做法,例如,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就批准成立了出版商公司,统管当时英国的图书印刷、出版、发行,授予该公司成员对出版的垄断权。不过,在这时,着重保护作者权益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尚未形成,这个阶段仅仅是封建君主赐给某些印刷出版商出版上的一种特权。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在十八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的。多数人认为,英国下议院于1709年颁布并于1710年生效施行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但该项法令还仅仅是从利用作品、取得经济利益的角度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即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并未涉及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国于1793年颁布实施的《作者权法》中得到了解决。该项法律规定,作者权法所保护的不仅是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且还包括作者的人身权利。这部法律对资本主义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影响。今天,包括社会主义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在内,多数国家啊的著作权法都同时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民事权利。

  自十九世纪中叶以来,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开始趋向国际化。1886年9月9日,由英、法、德、意、比等十个国家发起,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召开了第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会议,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内容先后又经过五次较大的修改。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著作权法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例如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保护独立原则等。截至1952年1月,该公约已拥有76个成员国。二战结束后,为了克服美洲国家签订的保护著作权的《泛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间的分歧,195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在瑞士日内瓦讨论并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把美国吸收到国际性保护著作权公约中来,该公约于1955年生效。截止到1984年1月,该公约已拥有78个成员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是目前最主要的两个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性公约,对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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