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 行政机关该咋处理举报投诉?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了
2017-08-27 08:00
市民热线、1235政务热线、市长信箱、信访信箱….产品质量举报投诉、环境污染举报投诉、违法建筑举报投诉、虚假广告举报投诉、非法行医举报投诉......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已成为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举报投诉不作为案件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对举报投诉的处理更加困扰各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到底是信访还是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的处理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处理举报投诉的败诉风险在哪里?
一、基本概念
举报:为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实施的行为,举报人与举报事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投诉:投诉人与投诉的事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检举: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区分:举报人与举报事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投诉人与投诉事项之间必须有利害关系,检举偏重向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举报投诉的处理规则
1.法律、法规、规章有下来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政机关(简称)具有处理举报投诉的职责:
(一)行政机关应当处理举报投诉的;
(二)明确了 具体处理举报投诉行政机关的;
(三)行政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举报投诉的;
(四)明确了处理举报投诉的程序、期限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处理举报投诉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2.具有处理举报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不予答复、不予处理或作出其他处理,与处理举报投诉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与处理举报投诉行为无利害关系的举报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3.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处理举报投诉的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不予处理的,举报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举报投诉答复与信访答复的异同。
《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出的举报投诉亦符合《信访条例》对信访行为的界定。实践中,大部分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管理人提出的举报投诉后绝大部分都按信访件进行了处理,此时是否可以认定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要分情况对待,形式并不重要,只要信访答复符合举报投诉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亦可认定行政机关履行了处理的法定职责。实践中,往往仅作信访答复,无法满足履职要求,势必导致了行政机关的大量败诉。
如果你是行政机关收发室,傻傻分不清,到底是信访还是具有法定职责的举报投诉,那就一定好好梳理单位的三定方案或者本条线的法律、法规、规章,只要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理举报投诉职责的,要细细研读下处理程序、规则,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直接扔给信访了。
四、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处理举报投诉职责的条件。
1.申请人有正确的履职申请,比如书面申请,提交成功等等。
2.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相关的处理职责,什么是职责详见前文。
3.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与自身的利益相关,而不是仅仅是公益举报(公益性举报,行政机关有处理举报投诉的职责,但举报投诉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4.举报投诉事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而不是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此类举报投诉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行政机关有处理的内部监督职责,但处理与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处理(有法定期限的按法定期限计算,没有法定期限的以60日为履行期限)。
(来源:行政执法研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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