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法规政策每日汇总(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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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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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

法规政策

南京市行政法学会“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联合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将 对每日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汇总,供大家参考。4 月 3 日,汇总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共 5 件,江苏省内法规政策 文件共 4 件。

一、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文件

01

国务院公告:2020 年 4 月 4 日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 哀悼,国务院今天发布公告,决定 2020 年 4 月 4 日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在此 期间,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全国停止公共娱乐活动。4 月 4 日 10 时 起,全国人民默哀 3 分钟,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02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第 726 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决定》对 7 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 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人工影响 天气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护士条例》。

《决定》废止了 10 部行政法规,分别为:

一、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 年 12 月 22 日国务院批准 1980 年 1 月 31 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 年 12 月 3 日国务 院批准 1986 年 12 月 26 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 年 7 月 13 日国 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 年 9 月 1 日国务院批准 1988 年 10 月 1 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2 年 12 月 19 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五、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 年 9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127 号公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六、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10 月 2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 年 4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374 号公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 年 9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419 号公布)

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年 3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434 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 4 月 2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 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十、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8 号公布)

03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并下调金融机构在央行超额存 款准备金利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社会融资实 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 银行和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 1 个百 分点,于 4 月 15 日和 5 月 15 日分两次实施到位,每次下调 0.5 个百分点,共释 放长期资金约 4000 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4 月 7 日起将金融机构在央行超 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从 0.72%下调至 0.35%。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 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定向调控,兼顾内外平衡,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信 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 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04

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 严禁国际航行货船搭载本船以外人员

4 月 1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严格防范境外疫情经水运口岸输入,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将 国际航行货船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搭载本船船员以外的人员进入中国港口。拟进入 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货船,在离开最后一个境外港口后,应立即向拟抵达的中国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船长签署的“未搭载本船船员以外人员的声明”, 并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确认上述声明。

通知要求,要压实航运公司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在船人员的管理制度, 确保所属国际航行货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搭载本船船员以外的人员;船长和相关 船员严格落实有关制度,加强梯口管控和在船人员的管理,防止无关人员登轮。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进口岸手续时,要结合船舶申报的在船船员健康信息和 船员名单,重点加强船舶在船人员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向部海事 局报告,并按程序通报相关口岸查验单位。

05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 归档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 账归档的通知》。

会计凭证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推 进,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 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的应用逐渐普及。及时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 账归档是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对于规范单位基础会计工作,推行电子文件电子化单套制归档,实现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 全流程电子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重点围绕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合法性、规范性,从五个方 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对此次予以规范的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了界定,即为单位从 外部取得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二是明确了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 计档案与纸质会计凭证、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已经以合法合规方式进行电子化归档的电子会计凭证,无须再归档其纸质 打印件。三是强调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 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单位利用纸质会计凭证的 电子影像件等电子复制件进行会计核算,不属于本《通知》所述的范畴,仍应按 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四是明确了单位可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 账归档所需同时满足的条件。五是明确了违反《通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江苏省内法规政策文件

01

我省出台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

4 月 2 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 5 月 1 日即将施行的《江苏省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行解读。条例当中有诸多亮点,包括对监测数据造假实行 “双罚”、首次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等。这是全国首部生 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将有法可依。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检测处处长刘晓蕾表示,条例明确和规范了主管部 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推动监测工作依 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真实准确是数据的生命线,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也是条例的核心目 标。”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介绍,条例创设 4 项主要制 度,包括每年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制度、监测设施 保护单位制度、监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责任制度和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 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 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这一规定的特点是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处罚力度显著加 大。”刘晓蕾说,同时,把处罚的权力赋予生态环境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之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

02

我省出台任务清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省委编委 4 月 1 日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及中央驻苏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任务清单》,明确省安委会 55 家成员单位、16 家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苏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据省委编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份清单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部 门“三定”规定以及各类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编制,综合考虑部门是否具备行政 权力、监管力量、技术手段等因素,明确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尽量做到“一 件事一个部门管”“专业事专业部门管”。对于管理环节众多、难以由一个部门 全链条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发挥省安委会 11 个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明确牵 头部门,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指导,逐步建立各层级分工负责,审批、监管、执法有效衔接,安全生产综合监 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

省委编委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安全生 产常态化检查督查机制,加强联合监管执法,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指导督促 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03

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城市发生大小施工破坏水、电、气、通信管线事故百余起,不仅影 响了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供应,也影响了城市运转和市民生活。分析事故 原因,既有野蛮施工等不规范操作,也有管线交底制度未落实等原因,需要采取 针对性措施加强风险防控。自 2019 年 11 月底至 2020 年 12 月底,我市在全市范 围内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建立健全城市地下 管线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地下管线规范协同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对水、电、 气、油气输送等既有地下管线的全流程各环节保护措施,由市建委牵头,联合市 规划资源局、发改委等七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 理的通知》。

与以往不同的是,《通知》进一步厘清了部门监管职责和各区网格化管理责 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各区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开展日常检查和联合执法,依 法规范建设行为,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加强文明施工和现场精细化管理。管理要求 从以前侧重于事故后的处罚,到现在“隐患即事故”。今后,对经许可的道路挖 掘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现场清理并实地放线后,经交通运输、规划资源、 城管部门现场核验同意后方可开工。未进行四方交底的项目严禁开工。对日常检 查发现未进行四方交底、未执行管线保护方案等问题的施工单位,纳入信用评价 系统,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04

扬州市学校第二批次返校复学时间公布

扬州市教育局发布消息,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我市普通 中学高二、初二年级和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单招高三、高二年级及综合高中高二年 级经验收合格的,4 月 7 日返校复学。普通中学其他年级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返 校复学安排,将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批准 后实施。

(南京市行政法学会“南京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4 月 3 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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