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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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扫黑除恶 | 建设平安新乡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你了解多少呢?下面跟着“新乡政法”一起学习吧!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亮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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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50问

依法扫黑除恶 | 建设平安新乡
Q1:《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意义?
答:【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有组织犯罪严重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一直以来,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缺乏,客观上影响实施效果。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立足我国国情,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是推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法治化、长效化的重要里程碑。
Q2: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答:【第二条 第一款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二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
Q3: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参考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组织特征:稳定性、规模性、严密性
2、经济特征:攫取经济利益手段具有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做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3、行为特征: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等,数量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出于组织意思或利益,被组织认可。
4、危害性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并具有重大性。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参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不要求经济特征。
Q4:“软暴力”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吗?
答:【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本法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有组织犯罪的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的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软暴力方式进行了界定。
Q5: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分工要求?
答:【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根据本条,相关机关需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协同,确保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又相互制约监督,有效防止包庇纵容、违法办案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共同推动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Q6:各政府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中的职责?
答:【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不仅强调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各政府部门也负有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预防和治理任务。
Q7:反有组织犯罪的责任主体和相关分工有什么特点?
答:【共防共治,群众路线。】
本法第六条不仅规定了相关机关的职责,也强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第九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职责。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理念。
Q8: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了哪些保障?
答:【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组织保障: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协同、齐抓共管。
制度保障:立法制度,细化措施。
物质保障:专项资金,其他资金,装备建设。
Q9:人民群众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怎样的重要性?
答:【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有组织犯罪是对于任何众多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作为整个社会的一分子,无论是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防止其遭受犯罪组织的打击报复。
Q10: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答:【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意义在于:第一,对他们的行为给予肯定,通过表彰和奖励的形式进行一次法律宣传,大力弘扬这种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社会氛围。第二,通过表彰奖励也能够有效调动整个社会和公民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开展。
Q11:怎样开展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
答:【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实现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开展全面、广泛的反有组织犯罪宣传不可或缺。只有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充分动员社会各个群体的力量,才能凝聚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投身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要使人民群众认清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人民群众辨别和抵制有组织犯罪的能力,才有利于从根源上防范该类犯罪的发生。
Q12: 反有组织犯罪的校园工作机制应怎样建立?
答:【第十一条 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生具有组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的特点,易于被拉拢、引诱、欺骗进入有组织犯罪组织,进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切实履行防范教育责任,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止学生受到蛊惑、蒙骗参与实施有组织犯罪。一是,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三是,注重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加强与行政司法机关在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中的协作。
Q13:学校应怎样防范涉及学生的有组织犯罪?
答:【第十一条 第二款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通过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等方式,防止学生受到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对于有组织犯罪组织是否可能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是否妨害校园区域秩序,是否有学生参与有组织犯罪,均应采取有效的预警措施。在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应果断采取措施,防止其在公安机关介入前遭受非法侵害。
Q14:怎样追究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答:【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受到黑恶势力的诱骗和胁迫。利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更要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
Q15:怎样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
答:【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代表的有组织犯罪向基层政权渗透的问题,扫黑除恶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防止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居)民委员会队伍,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控制基层自治委员会选举。本法充分吸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作出专门规定,防止涉有组织犯罪人员染指基层政权。
Q16:如何建立防治有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
答:【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有组织犯罪的产生与发展既需要一定的势力范围,也需要相关程度的经济基础,因此往往涉足、甚至控制特定行业,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在防控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关主管部门不仅应注重内部监督,还应注重协同治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落实长效防控的职责。
Q17:办案机关怎样怎样开展“以案促治”?
答:【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在有组织犯罪治理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政法部门的互动是双向的,如人民法院可以有针对地发出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有针对地发出检察建议等。
Q18: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怎样加强防治?
答:【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犯罪组织往往于特定区域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扫黑除恶过程中,也强调围绕重点区域打击有组织犯罪。
Q19: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怎样履行?
答:【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组织犯罪也和网络信息相关联。一方面,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通过网络信息的方式实施,无论是犯罪组织的联络,还是实施具体违法行为的联络,往往通过网络信息的途径完成。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也日益向网络空间渗透,以网络“水军”、网络“套路贷”为代表的网络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但是,仅靠政法机关难以在网络信息领域全面实现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为此,本法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应义务,敦促其参与预防和治理。
Q20: 对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应怎样处罚?
答:【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
为有效应对有组织犯罪,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协助的义务,为保证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到实处,本条相应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
Q21:在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中,怎样落实“打财断血”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犯罪组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维系运转,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核心要求之一就是“打财断血”。“打财断血”不仅要求打击犯罪组织的财产,更需要打击其财产流转渠道。因此,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犯罪组织筹措、转移资金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打击,切断其经济流转渠道,使其丧失维系组织存在、发展壮大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
Q22:有组织犯罪罪犯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怎样加强管教、帮教?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对于犯罪组织成员的防范与管教是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方面。对于监狱服刑人员,应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矫正。同时,一些有组织犯罪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有困难,容易重新实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根据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其在刑满释放后行安置教育是必要的。一方面,有利于继续进行教育,巩固教育转化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安置进行职业培训,让其有业可就,自食其力,最终顺利地回归社会。
Q23:怎样对有组织犯罪核心成员进行必要的从业监管?
【第二十条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犯罪组织日益走向隐蔽化、合法化,通过“漂白”转型成为“租赁公司”“讨债公司”“调查公司”等,以成立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过程中,核心成员也成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该犯罪组织已经依法被打击处理,但是该核心成员也可能涉足企业经营,实施有组织犯罪。因此,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除了需要对行业加强监管,防止犯罪组织企业化外,还需要对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进行必要的从业监管,防止其再次实施有组织犯罪。
Q24:怎样长期精准防控有组织犯罪罪犯“重操旧业”?
【第六十八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随着有组织犯罪的发展,仅依靠自由刑、罚金刑等传统刑罚方式对其进行打击的不足日益凸显,刑罚执行完毕并不意味着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消失,一定时期内,其很可能再度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实施有组织犯罪。禁止有组织犯罪罪犯从事特定职业,正是防止其“重操旧业”,进行长期精准防控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对其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还应该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而实现司法、行政的有机协同。
Q25:如何防范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出现,一方面来自境内犯罪组织的滋生,另一方面来自境外犯罪组织的渗透。境外犯罪组织采取多种渗透方式,如以投资者的身份掩护黑社会人员入境并骗取合法职业立稳脚跟,联络和培植境内黑社会势力的代表人物,在毒品、假币、枪支、色情业等领域开辟犯罪市场,通过多种媒体大量向境内传播有组织犯罪的方法、手段等。因此,除有效打击境内有组织犯罪外,也需要严密防范境外有组织犯罪的渗透。
Q26:公安机关怎样处置有组织犯罪线索信息,促进实现“打早打小”?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当前,各类行为在网络空间留下了海量的数据痕迹,这些数据被存储在互联网企业、搜索引擎以及存储介质中,为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数据基础。公安机关应利用这些大数据技术,通过相关平台进行数据披露,获取侦查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活动等进行预测,使有组织犯罪侦查活动启动时间节点前移。
Q27:如何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办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办案原则。既要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充分体现刑罚的威慑力,通过治标为治本打好基础,又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等情况体现处理的个别化。一方面,要把握好“严”的一面,从严惩处重大有组织犯罪,形成对有组织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依法从快批捕、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充分运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加大惩处力度。同时,依法尽量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宽”的一面,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员,以及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提供线索并起到协助侦破案件作用的一般参与者,其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兑现政策,该依法从宽的要从宽。
Q28: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哪些具体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宽严相济是我国重要刑事政策,是各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本条对于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和立功可以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本条具体规定的五种情形,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Q29: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组织犯罪可以采取哪些特殊侦查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以及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和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已有相关规定,本条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态度。
Q30: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采取特殊羁押方式?
【第三十条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被羁押的有组织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达到串供、隐匿、毁灭证据而对抗侦查的目的,往往要千方百计进行各种非法联络。侦查机关在侦办这些案件时,必将更多地使用特殊羁押方式,最大限度的切断各种非法联络,以有效阻止串供、隐匿、毁灭证据等有碍侦查的行为发生。
Q31:哪些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跨省异地执行刑罚?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异地执行刑罚有助于合理配置罪犯改造资源,提高行刑效应,调整和改善罪犯原有的不良心理结构,促进罪犯改造,减少和杜绝罪犯原有社会关系对监狱公正执法的干扰,贯彻实现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
Q32:哪些办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从严打击犯罪组织,要彻底全面调查其涉黑恶财产,核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这体现了对有组织犯罪从严处理的精神。
Q33:怎样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需要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其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Q34:有组织犯罪的哪些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五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本法关于综合运用财产刑,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和等值财产的方式进行了相关规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的具体情形。
Q35: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实施的行为一般有哪些?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扫黑除恶需要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是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重点。本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了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Q36: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严格禁止哪些不当司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条强调全面防范各类不当司法行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影响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效果。同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案件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杜绝“跑风漏气”,坚决防止相关办案信息的外泄。
Q37:如何依法保障执法、司法人员免受有关人员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实践中,政法干警合法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恶意举报屡见不鲜。部分犯罪组织成员在受到或轻或重的打击处理后,心理失衡,恶意向相关机关举报控诉干警,发泄自身不满。或者假借举报干警,实则干扰干警执法办案,以达到规避法律,逃避惩处的目的。这些行为不仅对干警的心理造成影响,严重挫伤了干警的执法积极性,同时也会造成国家公权力权威性下降,以及对社会法治环境的不良影响。为此,本条以法律的形式为政法干警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保护。
Q38: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等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也可能受到犯罪组织的嫉妒恨,面临人身安全风险。因从事这些工作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可以申请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Q39:对参与反有组织犯罪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司法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保护?
【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特殊人员予以保护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法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应措施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护,这既是反有组织犯罪专门立法规定的保障措施的重要内容,也是解除当事人后顾之忧,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实际需要。
Q40:相关人员因从事或参加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牺牲,是否享有抚恤优待政策?
【第六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犯罪组织及其人员由于受暴力等思想影响,在实施有组织犯罪时,往往手段残忍,无所顾忌,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直接面对危险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有关人员不仅在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工作任务时人生面临巨大危险,日后也容易成为犯罪组织及其人员打击报复的对象。实践当中出现伤残、牺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表彰、抚恤他们为国家、社会做出的牺牲,体现国家对这些人员的关心爱护,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弘扬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无私奉献的精神,本条明确规定,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Q4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刑满释放后,应采取哪些继续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其纠集力量卷土重来,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其刑满释放后,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比如报告个人拥有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和从业情况等。对违反报告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处罚。
Q42: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当怎样配合衔接,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有组织犯罪线索?
【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上述机关应积极参与对涉有组织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最大限度挤压、铲除有组织犯罪组织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Q43:哪些有组织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本条明确规定对各种有组织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示了国家对有组织犯罪严厉惩处、绝不妥协的态度,同时,这也是在依法追究有组织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上与《刑法》衔接。
Q44: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组织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其中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将给予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通过必要的教育和惩戒,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并改正错误,防止其走上实施严重犯罪的道路。
Q45: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特定措施的,应当如何处罚?
【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金融机构等单位积极履行义务是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环。为遏制犯罪组织及其人员利用金融体系获取或流转犯罪资产,切断犯罪组织及其人员的经济渠道,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依照本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未履行义务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确了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Q46: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哪些不正确履职问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履职不力的机关、部门进行追责也是重要的工作内容。本条基于相关实践,具体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履职不力、不配合调查取证或者滥用有关措施时应如何追究责任,有利于规范、推动反有组织犯罪的各项工作。
Q47: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履行哪些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义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一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遵守保密制度既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保障,也是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体现。
Q48: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哪些救济措施?
【第七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一方面,需要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另一方面,也需要强化执法规范,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利,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因此,本条对相关救济措施做了规定。
Q49:我国应当怎样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第五十六条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打击有组织犯罪是一项世界性命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有组织犯罪事务,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协作配合,通过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有关国家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Q50: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有哪些具体机制?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部门以及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是我国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组成部分。本条就国际合作的部门和事项予以明确,对于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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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扫黑除恶“利剑”,《反有组织犯罪法》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