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历史与文化】聂海洋、刘璐: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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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1 23:01

【中医药历史与文化】聂海洋、刘璐: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2024-03-16 14:56

发布于:山西省

作者简介

海洋,长春中医药大学教授,研究方向:医药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中医药发展与改革

刘璐,长春中医药大学健康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中医药政策与管理。

摘 要

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种符合中医药特点、顺应中医药发展规律的保护方式,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在质量、知名度和附加值上都有着较高的标准。当前,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着保护制度不健全、申报部门不统一、重视程度低、中药材种植不规范、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阻碍了其发展。要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筹申报和联合监管制度,统一申报和监管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保护发展规划和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

关键词

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道地药材

一、问题的提出

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其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更是凝结了中华民族千百年的文化心血,是我国的宝贵资源。然而,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被长期漠视,对其如何进行合理保护和充分利用更遭遇从保障规则到传承实践的体系性障碍。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以专门保护制度为中心,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为候补。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迭代发展,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逐渐突破原有的规则体系,转而倾向于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其中,中医药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在契合,但仍与地理标志过往惯常的保护方式存在差距,如何对制度进行调试并辅之以其他举措完善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尚需探索。通过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基础理论的挖掘和对保护现状及背后原因的分析,提出相应举措化解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与实践困境,以期找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新的契合点,拓宽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路径。

二、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基础理论

中医药传统知识能否纳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后续制度搭建的逻辑起点,通过全面考察中医药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的概念,找到链接二者的契合点,进而剖析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具备的特性,提出中医药传统知识依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式带来的对文化、产品、市场的三重增益效果。

(一)基本概念

1.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概念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古籍经典名方、单验方、诊疗技术、中医药炮制技术、制剂方法、养生办法等。该征求意见稿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定义做了初步探索与尝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凝练之,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传承性、地域性和文化相关性三个共性特征。传承性是指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华民族长期积累,世代传承而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家族血缘或者学术流派的内部传承为主要方式,传承的历史脉络清晰。地域性是指中医药传统知识依托当地的自然资源,为当地居民的健康而使用,并且知识传承人系出生在、长成在原住地的成员,这种传统知识在原住地被开发并利用,经过历久弥新的实践探索、验证其具有较高的医用或经济价值。文化相关性则是体现中医药传统知识集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之大成,其内容含义的丰富深邃离不开传统文化的积淀。换言之,中医药传统知识形成于某个特定区域族群的长期生活实践,是该群体生活习惯和特色文化的外化体现,是该族群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产品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被定义为: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概念首次被明确提出是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称“《里斯本协定》”)中,旨在保护产品原产地标识而采用国际标准注册。该协定开宗明义,为原产地的下定义,是迄今与“地理标志”最为接近的含义,它揭示了产品的特征及其质量与人文因素和自然环境的关系。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重要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称“TRIPS协定”),首次明确具体的定义“地理标志”,用来标示此商品来源地,这种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种类的特性与此地理来源有紧密联系,由此“地理标志”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而被确立。

3.中医药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的契合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形成依托一定区域的自然资源,并被当地居民使用、传承和发展,这种文化基因的存在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打上地域标签,其天然具备地理标志保护的属性要求。内容上,中医药传统知识吸纳了包含地域人文、地理气候、土壤因素等在内的诸多的地理特性。形式上,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地理特色表现在中医药文化、中医药技术、中医药材等产品的方方面面。

此外,地理标志的价值是一种特定区域历史和文化的不断积累,叠加生产者、加工者、使用者旷日持久不懈努力实践的结果。地理标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地理标志是兼具物质(文化产品)与精神(文化知识)双重特征的典型混合体,一个地域符号的消亡,往往伴随着一些文化产品和文化知识的消失。中医药传统知识作为传统文化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亦与地理标志这种地理符号牢牢绑定,这就是中医药传统知识连接地理标志之间的契合点。

(二)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

1.传统性和传承性

从传统文化角度分析,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传统性与传承性。上述特征是与西医药知识的形成及应用方式上相比较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统和传承特征体现在其产生、发展及应用等方面。传统性上,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续不是通过规则制度化的方式而是通过世代相传的,特别是家族内部的单验方、诊疗技术、养生办法等知识未被文献化的,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使传统群体文化得以延续。传承性上,中医药传统知识正是因为这种口传心授的非文献化传承方式而天然的封闭在家族和学派内部,因此其传承脉络清晰,具有传承性的特征。

2.地域性和整体性

道地药材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典型代表,亦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主要对象,其发扬和吸收了中医药文化的精华。道地药材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和整体性,道地药材融合自身特殊属性及生长环境之精华,形成专属的群落环境,呈现出特定区域聚集生长的特性。同时,该种药材在培育、采收以及后期加工等各个环节均要求独特。这种历经诸环节精心合成的过程,体现了当地种植者运用劳动智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整体化的结合蕴含在道地药材从生产到市场流通的各个环节。

3.无形性和非排他性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中医药传统知识产生于人与自然交互过程中,凝结了大量的智慧劳动。就道地药材而言,无论是金华佛手、西和半夏还是柘荣太子参,他们的生长集聚属地自然环境,但是他们必然要经过种植药的采收、加工、炮制等等一系列环节才能转化为商品面市,这些环节无一不是依靠无形的智力活动选择。

同时,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权的行使也是非排他性的。地理标志权的非排他性体现在允许多个主体在同一时间的不同空间下使用,这种特性加持使得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倍增。与此同时,这种非排他性致使地理标志产品一旦脱离原占有人便很容易发生侵权事件,这与其他知识产权产品是共同的。因此,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也应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

1.促进传统文化的流传与推广

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是中医药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传统医学文化在历史长河的运行中不断演进。产品质量和特性照射出地理标志所具有的深远意义。地理标志是根据特殊的人文传统而逐步发展的,这种特殊的人文传统包含了原住群体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习惯。

通过研究和探索中医药地理标志,文化、自然和相关的人文信息等均可以从深层次得以映射。所以,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对象的两大核心是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华传统文化中保存最完整的部分之一,中医药的理论、实践和中国传统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通过运用地理标志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不仅是对中医药知识理论的强大保护形式,也促进了传统文化的进步。

2.提升标志产品的质量与价值

地理标志展现了商品的由来,也体现了商品的高质量。品牌效应能够襄助生产者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并提升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本身的质量和特殊性质,由此形成良性循环。此外,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有效保护可以同时提高生产者的经济收益和药材的质量,从而鼓励生产高质量、高标准化的药材。有效地研发、生产和利用地理标志产品不仅有助于增加社会收益和经济利益,同时也为达成社会经济目标提供了推动力。

此外,地理标志属于无形财产权。根据欧盟的数据调查表示,地理标志产品的平均价格相比较非地理标志产品的价格要高出2倍。通过有效地运用地理标志,可以促进商品获得更高的声望、品质和价值。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是特定自然地理环境与规定区域内人们智慧相辅相成的产物,被标记的中药材可以附加额外值,增加销售量和市场占有比例,给中药材的生产者巨大的经济利益。

3.维护中医药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可以有效对抗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中医药市场的稳定有序。通过有效运用和保护地理标志,可以增加地理标志的公信力,确保消费者根据标识信息精确选取满足自己需求的优质产品。同时,产业相关的经营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推动中医药市场的高效益运转。

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和发展的科学化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不仅能够推动产业的持续良好发展,还能对维持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稳定和传承产生积极影响。

三、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

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长期处于被社会忽视的境况,实践中更是形成了“国外热和国内冷”的尴尬境地。“国内冷”主要表现在保护数量较少和类别单一,究其原因在于现代制度设计与传统中医药知识特性的脱嵌,进而导致保护制度混乱等多重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一)保护产品数量较少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性注定了其与以公开换垄断模式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格格不入,进而导致了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长期处于边缘状态。截至2020年,据统计全国累计核准中药材类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共计1160件,三类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数量分别为302件、385件和473件。值得关注的是,即便中药材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占比最低,自2015年起,其产品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数量逐年下降。2020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的中药材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为2件,仅占全国中药材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累计量的1%。

(二)保护产品类别单一

根据调查,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中的诸如道地中药材、中医药老字号、中医学流派等皆具有地域特点。但目前从地理标志保护品种角度观察,主要集中在中药材产品的保护,其他类别的产品寥寥无几。例如,采取非中药材进行保护手段的只有内蒙古红毛药酒,磐安中药材、云南白药、桂林西瓜霜等。通过中药复方或系列药品保护的种类也十分有限。中医学流派和中医药技术中具有地理特色的部分,尚未以地理标志产品的形式得到保护,其中一部分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得到保护。因此,从保护类别看,具有地理特点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产品保护类别单一,并没有全面展开。

(三)现行保护制度混乱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探索起步较晚,第一部专门针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制度制定于1999年,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该部门规章的制定正式拉开了制度化管理原产地标记工作的序幕。随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修订在21世纪初迎来了春天,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先后于2001年和2005年分别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后者同时规范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新近,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以示范性效应带动全国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的完善,并沿着更加规范的道路前进。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三大主体进行管理。基于不同的部门职责,三部门制定相关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交叉管理。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侧重商标保护制度的落实,后两者则侧重产品质量保护制度的实施。地理标志的保护本质仍然是一种对商标的保护,虽然地理标志本身并不是商标,但是仅仅通过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难免会存在“削足适履”的现象。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核心关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商标从申请到使用的全流程程序问题,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更多需要关注的是保护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此外,商标保护具有时间限制,地理标志保护没有时间限制。由此看来,以商标保护的思路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存在制度性的障碍。另外两部门制定的规章单体来看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较为合理,但总体分析却存在制度之间时效上、内容上的相互矛盾,极大地限制了保护的效率与效力。

四、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的问题

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呈现保护产品数量较少、保护产品类别单一、现行保护制度混乱的现状,涉及政策、行政、社会、人才需求等多个方面的问题。探讨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完善其保护制度的关键。

(一)保护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

总体来看,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于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的实质审查能力、品质日常监控的技术能力均明显不足,不能真正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此外,地理标志商标缺失优先使用标准,商标使用环节的管理存在空缺,且目前通过商标法模式进行中医药产品保护的数量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法》没有与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的规定。《地理标志保护规定》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出现权利冲突时无法自保。同时,该规定缺乏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司法、行政具体救济措施,难以对权利人形成有效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没有地理标志认证行为的司法救济措施,也没有明确授权行政部门建立相关救济体系。虽然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有技术能力去监督农产品的品质特征,但是该工作不是地方农业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也未获得上位法的明确授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的指导下,各地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以此为明确指引。但是总体来看,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仍缺乏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合格的产品无法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伪劣产品在市场中泛滥成灾,保护工作由此出现混乱和不确定性。制定统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困难,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产业界共同努力,也需要考虑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特点和保护的需求,包括其地域性、传承方式、生产工艺等。

(二)申报部门不统一,质量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负责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审批的行政部门有三个,分别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三个部门职责分散、协调机制缺失、行政权力交叉,导致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多、效率低、程序繁琐,增加了保护成本。大多数行政管理部门只是被动地对保护对象的合法性进行把关,对权利人的资格没有程序或限制。另外,行政认证部门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受专业经验的限制,难以把握中医药的实质意义,审批条件参差不齐,审批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中医药的市场秩序混乱,中药产区和药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中医药原料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地理环境和生态条件、种植和加工工艺技术发展、贮藏和运输条件、监管和标准制定等。当前,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导致产品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困难,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同时也可能使得低质量或伪劣产品滥行市场。

(三)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重视程度低

由于对中医药重视程度不足,中医药材市场上冒充传统中医药药材销售的情形时有发生,损害了中药药材的声誉。对于侵权行为,我国相关政策和措施缺乏明确性和执行力度,地理标志持有人只能通过维权成本较高的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例如,道地药材是我国优质中药材的代表,但是对于假冒道地药材的行为没有严厉的行政打击措施。在实践中,道地药材在地理标志保护中仅作为一般产品,只注重对产品来源地的保护,未列出道地药材作为药品的属性,难以有效显示其在质量和临床疗效上的多重市场价值。

此外,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受重视程度低也受到了世俗观念、市场竞争和商业化导向等方面的影响。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西方医学的普及,一些人对传统中医药的认可和重视程度降低,认为其效果不如现代医学或者将其视为“民间偏方”,从而影响了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关注。在市场竞争和商业化的背景下,有些企业可能更加关注经济利益而忽视其重要性,导致重视程度降低。

(四)中药材种植不规范,农药超标现象严重

当前,相关部门对中药材种植的监管力度不够,保护不力,导致一些不规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在中药材种植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监管不到位和检测手段不足的问题。

在监管方面,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中药材种植过程的种植技术规范性会影响中药材的生长环境,进而影响其品质和药效,但是目前针对种植技术、种植环境缺少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农药超标情况也缺少处罚和整治措施。此外,农药使用记录、检测结果公示等中药材种植信息的信息透明度较低,信息公开机制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消费者难以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在检测手段方面,相关部门对中药材农药残留的检测手段不够敏感和准确,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农药使用方面也存在农药种类选择不合理、使用剂量超标、使用频率不当等的问题,可能导致农药残留超标,对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潜在风险。

(五)宣传力度不够,缺乏专业的人才

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公众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的了解程度较低,限制了公众的认知和支持度,导致相关政策和措施的推广和实施困难。中医药地理标志领域缺乏专业人才可能会造成相关产品的营销和推广能力不足,使得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难以在市场上与其他竞争对手形成有力竞争,导致市场份额减少,影响产品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会影响到产品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可能降低,阻碍了消费者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购买意愿,进而影响市场表现。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创新是推动产品发展和市场增长的关键因素,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创新能力。专业的人才队伍能够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和前进,包括创新研发、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开展宣传和教育、组织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同时,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领域也缺乏专业的机构和平台,用于开展相关研究、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工作,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和有效实施。

五、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议

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应当针对性地根据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现状和当前问题的分析,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筹申报、联合监管和分类管理制度,统一申报和监管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保护发展规划和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首先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在中医药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侵权行为遏制、权利正确行使、道地中药材保护机制、特色产业发展融合、生态文明建设融合、乡村振兴融合、中药材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建立等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

此外,加强有针对性的地方立法工作,尤其是许多中医药药材的产区应当引入具体的保障措施,以明确在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的保护过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标志产品与各省、市、地方的地理条件、历史文化基础等因素具有密切的联系,有针对性的地方立法和具体的政策保障措施可以更好地促进其保护,例如河南省禹州市首个中药材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禹白芷》,填补了无道地中药材标准的空白,大大推动了禹州市中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统筹申报和联合监管制度

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统筹申报和联合监管制度。

在统筹申报方面,由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协调制定申报制度,并责成各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再委托省级中医药相关协会)组织对具有地理标志的中医药产品,由各省确保专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产品统一报质监部门检验,并将其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报农业部备案并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管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具有明显地理标志特征的中医药暂时达不到申报要求的,由各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协调开展专项调查解决,达到要求之后重新申报。

在联合监管方面,联合知识产权、工商、质监、农业、中医药部门力量,根据各部门现有法律或规章,形成一个具体的监管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既可以联合监管,也可以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分别执行相关规定,互相通报监管情况,对出现的问题会同解决。

(三)统一申报和监管标准

制定地理标志申报与监管的通用标准。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的申报和监管应按照《中医药法》关于中药保护与发展部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应当制定中药材整个生产链的标准与规范,并将其作为申报和监管的前提条件。尚未制定各类规范与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TRIPS协定的相关要求,先行制定中医药地理标志使用申报条件,在制定各类标准与规范后不断加强监管。同时,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科研投入,把严格的科学研究作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与规范的重要依据,建立数据鉴别机制,推广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管理方法。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保护发展规划

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建立科学合理的保护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分步实施并制定相关计划。在中医药地理标志现有保护制度下,政府或行业应利用科技手段,深入了解中药材的各个环节,编制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评估,了解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种类、分布、特点和现状,明确保护的重点和优先级。同时,评估相关资源和市场需求,为保护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和传承工作,培育一批专业人才和传承人才。考虑建立相关的培训机制和平台,提供培训和交流机会,促进知识的传承和创新。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享经验和资源,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化发展。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组织活动,提升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

宣传地理标志产品的价值和特点,强调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性、传统工艺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优势,宣传产品的严格质量控制和认证体系,向公众传递产品的安全可靠性,讲述产品的起源、传承和发展历程,向公众传递产品所代表的文化价值和民族精神,使公众了解和认可这些产品的独特价值,增强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信任和选择,提升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同感和情感共鸣。

利用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如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和广告等方式开展综合性、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宣传法律法规,传播基础知识,发现典型案件,将地理标志产品的信息传递给更多的人群。同时,结合线上线下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建立品牌形象和推广活动,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合力推进推广活动,如岐黄进校园等活动,让公众亲身体验和了解地理标志产品,增加产品的曝光度和消费者的认知度。

本文原载于《中医药历史与文化》2023年第四辑

(注释省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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