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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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3 08:56

(二)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前项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禁止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禁止进行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宗教祭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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