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讨】被饲养的动物伤害,如何正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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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4 00:29

原创 李晶 王迎春 樊城法院

理论研讨

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常出现

如果遭受动物伤害

正确的维权姿势是什么?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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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散步,被仓库门口的一只藏獒咬伤,如何担责?

2018年6月晚上八点左右,7岁的赵某随其母亲沿春园西路饭后遛弯儿,行至张某承包的仓库门口时,张某饲养的藏獒突然将头从大门后伸出咬住赵某左脚,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赵某父母找到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诉至樊城区法院。

张某认为自己对饲养的藏獒的活动时间和区域采取了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仓库大门有门栓和锁具,并写有安全警示语,赵某被咬伤是其不顾提示靠近大门故意挑逗造成的,后果应自负。

樊城区法院判决:张某对原告赵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受害人有部分过错,也不能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的责任。新发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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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骑行电动车与犬只发生碰撞,谁的责任?

白某携饲养的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犬链牵领且未避让他人,犬只与黄某所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1天,法院依法判决白某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等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犬只虽没有直接撕咬伤人,但因王某携犬出门未使用束犬链牵领且未避让他人,对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碰撞电动车致人受伤,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白某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新发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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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小区内流浪狗咬伤,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胡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遛狗,遭到小区内野狗袭击,咬伤左肢。胡某认为该野狗在小区内停留长达4个月,物业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采取管理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樊城区法院。法院经过审判,最终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中,胡某作为小区业主,依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本案事故发生之前,已有小区多名业主反映有野狗在小区出入,但物业公司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胡某被野狗咬伤,物业公司已构成违约,对胡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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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时被狗子追撵摔倒致伤,能否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2019年5月下午,7岁的周某在家属院内玩耍时,被韩某饲养的宠物狗追撵摔倒,造成左肩关节损伤,伤残程度十级。经调解,韩某又拒绝赔偿,周某将其诉至樊城区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韩某作为小狗的饲养人,没有办理养狗证;在事发时,没有给小狗拴绳,不能有效控制小狗,造成原告周某被小狗追逐后摔倒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小狗追逐周某的过程中,韩某担心发生事故,喊周某“别跑”,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因周某年幼,被小狗追逐后惊慌失措摔倒,综合评判,被告韩某应赔偿原告周某70%的经济损失。

最后,提示广大宠物爱好者,在享受宠物带来的乐趣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文明养犬;也提醒其他市民朋友,不要寻求刺激或被动物的可爱所吸引,随意翻越动物护栏、随意挑逗动物,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

作者:李晶 王迎春(民二庭)

编辑:李欣蔓

(2020年第113期/总第1116期)

发布: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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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理论研讨】被饲养的动物伤害,如何正确维权?——樊城法院教你正确的维权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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