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和维护,翠屏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或者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维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维护能力的,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