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养殖单位经营利用限额表 省份 驯 养 繁 殖 单 位 猕猴 食蟹猴 北京 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 192 75 北京 北京协尔鑫生物资源研究所 354 23 江苏 苏州西山中科实验动物有限公司 308 1198 浙江 宁波市鄞州东吴天童猕猴养殖场 87 广东 高要市康达实验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892 广东 高要市康源实验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64 广东 从化市华珍动物养殖场 81 3842 广东 广东蓝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81 1024 广东 从化市悦源动物养殖场 243 广东 广州市春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 3145 广东 肇庆创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60 广东 北京瑞源先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 195 广东 广州珠江实验猕猴养殖场有限公司 103 广西 广西雄森实验动物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1067 6697 广西 广西桂东灵长类开发实验有限公司 1241 广西 玉林市洪峰实验动物繁殖中心 43 729 广西 防城港常春生物科技开发公司 1348 广西 广西玮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214 广西 南宁市富泽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 1170 广西 广西新丰源科技有限公司 539 广西 平南县永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76 1991 广西 南宁市振林野生动物养殖场 774 广西 永福县新桂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 697 广西 广西花花大世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93 广西 南宁市通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98 海南 海南金港实验动物科技有限公司 2376 海南 海南龙福贻实业有限公司 201 海南 海南灵长类实验动物开发有限公司 371 四川 四川成都平安动物繁育研究基地 408 四川 四川宜宾横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45 云南 云南灵长类实验动物有限公司 691 1683 云南 中国科学院昆明灵长类研究中心 230 6 总计 5443 33928
林护发〔2010〕199号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要求,根据全国各驯养繁殖单位实验用猴种群申报数据和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核查、抽查意见,经组织专家评审,核定了有关单位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现予下达(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验用猴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执行期限,严格执行限额管理
本次下达的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执行至2011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各养殖单位在国内销售或出口实验用猴及衍生物(含血清、血浆、器官等),须将数量严格控制在限额范围内,其中,在限额内实施国内销售行为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行政许可程序审批;在限额内实施出口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办允许出口证明书。因特殊情况需超限额出口实验用猴及其衍生物的,须详细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我局另行申请行政许可。本文印发前已获行政许可出口或国内经营利用实验用猴及其衍生物的,不再从各养殖单位2010-2011年度经营利用限额中扣除。今后实验用猴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按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执行,各地须组织实验用猴养殖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和初步核查。对未能及时申报的,将暂停其该年度经营利用限额。
为鼓励养研一体化,对养殖单位在本场内开展科学研究利用实验用猴的,可不计算在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内,但须按季度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严格控制从国外引进种源,鼓励国内种源调剂
各养殖单位需要调剂实验用猴种源的,应优先考虑从国内其它养殖单位引种。国内种源调剂可不扣除出让单位的经营利用限额,但不得从其他没有经营利用限额的养殖单位引种。确有必要从国外引进种源的,须详细说明理由,并对拟引进的种源提供人工繁育子二代以上个体的有效证明,按法定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我局将依法组织科学评审和现场核查,并依据科学评审和现场核查结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继续推行实验用猴标记管理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督促各养殖单位统一采用活体芯片技术对实验用猴进行标记,完善个体档案和谱系,提高管理水平。尤其是对实验用猴种源个体,须于2010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种源个体标记的;对从国外引进的种源个体须在其引进入场后30日内完成标记。对未能如期完成种源个体标记的养殖单位,将停止其从国外引进种源和国内种源调剂活动,并将对其下一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四、强化对实验用猴养殖利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养殖利用及经营管理水平,严厉打击走私和滥捕乱猎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实验用猴养殖利用活动的监管,经常性实地检查其养殖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核实各养殖单位实验用猴存栏情况与个体档案、谱系及“国家林业局实验用猴养殖存栏申报系统”记录信息的一致性,并对发现的误报、漏报等情况,监督其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伪报瞒报等行为及时进行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走私等活动,及时会同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开展执法行动,从而有效防止走私、非法猎捕来源的实验用猴借养殖为名进入科研及经营利用领域,为实验用猴养殖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2011年度实验用猴养殖单位经营利用限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