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光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1-04 14:4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寿光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


  寿光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三章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防治

  第四章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第五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六章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

  第七章责任要求

  第八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法》、《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 东省“两办”《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关于环保职责分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寿光市境内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遵循“综合利用、规范存储、减少填埋、强化监管”的原则,按照“源头管控与执法巡查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环保部门监管工业固体废物、农业部门监管农业生产废弃物、环卫部门监管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镇(街区)属地综合管理,形成“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归口管理、镇(街区)属地负责”的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体系。

  第四条 通过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体系的建立,解决全市存在的固体废物乱倾乱倒、贮存不规范、综合利用率低、清运不及时等问题,更好的推进全市固体废物监管工作办法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优化农业生产环境和城乡居住环境。

  第五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及产废单位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提高全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实现全市固体废物产、用平衡,并将其作为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的根本措施。对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发展。

  对能够实现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要建设与产生量相配套的综合利用项目或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对不能综合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达到相应处置要求后可送至我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进行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无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七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暂存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强化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规范的暂存库,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八条 产废单位如委托他人或单位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到异地进行处置,应当依法负责废物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委托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废物丢弃行为,依法应由固体废物产生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并转报省环保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十条 危险废物转移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五联单管理,严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由处置单位委托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委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废物丢弃行为,由处置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执法监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执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管理规定。镇(街区)将废弃窑坑、湾塘纳入日常巡查监管,严格按照土地用 途,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对评估后点位,加强管控,若发现环境 隐患,及时处置。

  第三章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全市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整治统一督导。市环卫处、各镇(街区)按照《寿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实施办法》(寿政办发〔2016〕42号)文件规定各负其责, 成立市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督察组,负责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和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农业部门牵头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整治工作。市环卫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清运体系建设,确保责任范围内农业生产废弃物每周至少清运一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责任明确、任务具体、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十四条 鼓励、指导对农业固体废物物通过制肥、制作成型生物质燃料、沼气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农业固体废物,由产生单位送至农业废弃物暂存点,由环卫部门、镇(街 区)负责收集、清运至填埋场填埋。合理设置暂存点。每200亩种植区设置一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暂存点,建立农业废弃物暂存点标识牌,统一完善围网、道路等硬件设施。镇(街区)确保废弃物运输车辆通行,便于废弃物的运输。

  合理设置农业生产废弃物填埋处与辖区内农业生产废弃物 相匹配。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寿光市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寿政发〔2016〕24号)的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各镇(街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农业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第十七条 建立农业固体废物物处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到镇村,责任明确到人,奖惩明确到单位。

  第四章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卫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收集、统一清运、统一处理”的要求,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彻底杜绝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乱拉乱倒、沿途撒漏等污染环境卫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市环卫部门组建专业建筑垃圾清运队伍,制定清运队管理规范,确保装卸、运输途中不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清运队伍面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及承诺。对于少量建筑垃圾的清运,接到电话预约后,保证24小时内清理完毕;对于大批量建筑垃圾的清运,接到电话预约后,及时派人核定工程量,确定清运方式、清运路线及清运时间。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一处建筑垃圾中转、处置场,处置场地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要求建设、管理,担负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任务。

  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垃圾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进行。各镇(街区)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收运、 处置工作,自行配备运输设备、设置存放和处置场所,对建筑垃圾每周至少循环收运处置一次,或者委托环卫处进行统一清运、处置。配备的建筑垃圾运输设备、设置的存放和处置场所要及时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区)应组建专门的建筑垃圾清运队伍,至少配备一台装载机、一辆六轮运输车,较大的镇(街区)根据 实际增加装运机械。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清运方式,参照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于少量零散的建筑垃圾实行周清运、月检查、年度考核的办法实施监管;对于大量建筑垃圾的管理,各镇(街区) 也可委托环卫处进行统一清运处置。

  第二十五条各镇(街区)对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和处置场所,必须规范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垃圾,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能及时处置的大量建筑垃圾,要用围挡遮挡或覆盖,防止造成污染。

  第五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市环卫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进行统一督导。市环卫处、各镇街区、建设、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成立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卫处,负责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城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卫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保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二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建立“镇街区村定点收集、市集中清运处理”的管理模式,实现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把镇街区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统一管理,彻底改善镇街区村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按照《寿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实施办法》(寿政〔2010〕46号)文件要求实施。

  第六章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三十八条 市环卫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工作, 并积极引导市民和社区居民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实行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办法。各镇(街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 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四十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四十二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 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四十三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责任要求

  第四十四条 市环保、农业、住建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固体废物日常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各镇(街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市环委会要将固体废物管理纳入市政府对镇(街区)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四十五条 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各镇(街区)及住建、国土、发改、环保、经信、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住建、国土、发改、环保、经信、公安等部门要配合各镇(街区)对工作中发现的固体废物违法违规问题开展综合执法。

  第四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环委会办公室联合搞好督查,落实工作责任,对因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部门责任人严格落实问责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固体废弃物

  规范化处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固体废弃物规范化处理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废弃物定点存放、分类存放意识,有效解决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现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9日止。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