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说法之离婚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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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6 03:59

原创 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

妇女工作是“半边天事业”,妇女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尺。受社会观念、家庭分工、生理特点等因素影响,女性在社会、职场、家庭中仍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立法也一直把妇女权益保障摆在重要位置。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旗帜鲜明地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法律原则予以确定,后来制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等法律,都将保护妇女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予以明确。

鼓楼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专门成立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婚姻家事的案件,依法保护诉讼中的妇女合法权益,用心、用情、用力,让每一个“她”都能在诉讼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典”在你身边,关怀“她”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旨在给予离婚中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原则实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1

离婚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

石头与翠花结婚后,生有一子。但因该子患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翠花为此花费很多时间照顾家庭及患病孩子。石头有一套房屋系婚前财产,两人经济收入一般,婚后一直未共同购买房屋。石头再次起诉离婚后,翠花提出孩子由自己抚养,自己长期照顾家庭,经济能力较差,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由石头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和经济帮助金。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由翠花抚养,石头给付适当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当向翠花予以倾斜。此外考虑翠花照顾儿子而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判决石头给付翠花离婚经济补偿款10万元;考虑翠花离婚后没有住房属于生活困难,判决石头再给付翠花离婚经济帮助款30万元。石头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石头已将上述款项全部交至法院,翠花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

案例2

离婚损害赔偿

阿珍与阿强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后阿珍发现阿强婚内多次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阿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阿强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阿珍抚养,阿强每月给付抚养费。

考虑到阿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对阿珍造成了一定精神伤害,是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决阿强给付阿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例3

人身安全保护令

大东与大玲系夫妻,近年来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大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大东知道情况后,情绪激动,与大玲发生了争执,进而对大玲进行殴打,导致大玲多处骨折。2024年1月,大玲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裁定禁止大东殴打、辱骂、威胁大玲及其近亲属;禁止大东骚扰、跟踪大玲及其近亲属。如大东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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