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维权周】这些权益你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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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2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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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8日是第110个国际妇女节,为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引导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今天,小编将带大家一起学习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妇女姐妹拥有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反家暴篇

“我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习近平

家暴是人的本性之恶、家中之痛、社会发展之患、文明行为之殇。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生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优秀核心理念,集中体现了国家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反暴力法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何时起施行?

答: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3、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反对家庭暴力具体由哪些政府机关与部门负责?

答: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5、如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答: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好相应的工作。

6、遭遇家庭暴力后谁能替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答: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没有报案能力的家暴受害人,应由上述机构与组织代为报案。

7、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什么部门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答:公安机关。

8、告诫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9、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哪些人和部门?

答:告诫书应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在出具和收到告诫书后应当如何作为?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11、什么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机构。

12、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答: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

13、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多少小时内作出?

答:二十四小时。

15、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哪些措施?

答:(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多长时间?

答:六个月。

妇女权益保障篇

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政治权利

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二、劳动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教育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的权利。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四、人身权利

1、《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禁止歧视女婴。

五、婚姻家庭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六、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安全。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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