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按照高境界、高标准、高效率、高效益“四高”要求,制定了责任明确、具体有力的工作措施,下发了《关于实行工作承诺制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实行限时办结制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局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现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办事程序及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登记
单位参保须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职工近期工资发放明细表、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职工档案、劳动合同及参保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自由职业者参保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即时办理。
二、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以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缴纳;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两种模式,一是选择统账结合,比例为8%;二是选择单建住院统筹,比例为4.5%。
经办人:管 霞 电话:6699653
负责人:刘洪波 电话:5225776
办公地点: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三、门诊大型检查和特殊治疗审批
参保职工需做大型设备检查和特殊治疗的,由首诊定点医师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持《医保手册》、《审批表》到医疗保险处办理审批。然后到定点医院检查或治疗,检查或治疗结束后,参保职工持《审批表》、费用凭证,到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对于抢救的急危重病人,可先行检查或治疗,3日内持检查报告单及病历复印件等到医疗保险处补办审批手续。确需使用辅助药品的,应与检查、治疗一并提出申请,报销时要附定点医师开具的辅助药品处方,否则,只报销检查或治疗费用。大型检查和特殊治疗中使用的原材料、人造器官等,应首先选用国产普及型产品,如个人要求选用进口产品,须经个人签字,并按国产相似类型产品的最高限价审核报销,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自付。经办人:从 峰 刘远宗电话:52257755225778负责人:田项楠 电话:5225765办公地点: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四、费用报销
1.大型设备检查、特殊治疗的门诊费用标准是:个人自付30%,统筹金支付70%。
2.符合报销的门诊大型检查或特殊治疗项目目前有:(1)大型医疗设备检查:CT、X-刀或r-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MRI(核磁共振)、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 (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用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和治疗项目。(2)特殊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高压氧治疗。(3)其他使用特殊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单价或每次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经核准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3.当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在当地住院的参保职工,出院时到所住医院医疗保险结算处领取手册,办理结算手续。
医疗费用报销、领取电话:5190628
负责人:潘丽
办公地点:市人力资源市场4楼406房间
五、异地就医
(一)审批程序。1、需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为市第三人民医院,结核病为市结核病防治院,其他疾病为菏泽市立医院)出具转诊申请表,经市医疗保险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诊治疗。2、临时外出人员需在外地就医时电话报市医疗保险处,符合临时外出就医条件的予以备案。3、长驻(住)异地人员需填写《菏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常驻异地人员登记表》,并报经市医疗保险处批准方可在选定医疗机构就医。
(二)报销比例。异地转诊和临时外出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外省内的,职工自负率比本统筹区高10%,省外就医的,自负率比本统筹区高15%;长驻(住)异地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自负率比本统筹区高5%。
(三)报销手续。异地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先期垫付,就医结束一月内,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章,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主要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结算单(报销单)就医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转诊表》或《异地安置表》,临时外出人员需持单位证明信,报市医疗保险处核销费用。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异地就医人员,当场予以办理。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季度核销一次,在就医资料送达季度的下季度第二个月的15~20号领取报销费用。
经办人:丛 峰 电话:5225775
负责人:田项楠 电话:5225765
办公地点: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企业养老保险
一、参保登记
单位持:(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法人代表身份证,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即时受理。
经办人:许之同电话5225860负责人:王建民电话5225677办公地点: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二、缴纳保险费
企业缴费应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全市缴费比例为21%。职工个人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缴费比例为8%。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显要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经办人:陈凯华 电话:5225672
负责人:李红霞 电话:5225699
办公地点: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三、待遇核算
退休条件公示期满后养老保险待遇随时受理,三日内办结。
经办人:董爱芹 电话:5225680
陈松 电话:5225675
负责人:刘保兰 电话:5225608
办公地点: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四、养老金核发
从申报、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日随时受理企业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申报。
经办人:王建磊 电话:5225679
负责人:黄效生 电话:5977286
办公地点: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一、参保登记
单位必须提供申请和编委有关批准文件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经办人:王志生 电话:5225683
负责人:罗中民 电话:5225686
二、缴纳保险费
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市直单位负担部分为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8.4%,个人负担部分为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不按时缴纳保费的,逾期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经办人:王志生 电话:5225683
负责人:罗中民 电话:5225686
三、养老金领取
新退休人员需在批准退休次月18日后,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养老保险手册》,到机关事业保险处采集指纹并领取养老金存折。
经办人:桑贤梅 电话:5225690
负责人:武宪斌 电话:5225685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5楼机关事业保险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参保对象是非城镇户口,年龄在20周岁-60周岁的农民(含乡镇企业农民身份职工);我市外出务工农民参保可放宽到18周岁—60周岁。
二、参保缴费
参保人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各县区农保处办理参保手续,即时受理。参保人可选择定期、不定期或者一次性缴费。
三、领取养老金
参保对象从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负责人:陈科山 电话:5314139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6楼农保处
失 业 保 险
一、参保登记
城镇企事业单位参保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发放工资明细表》。即时办理。
经办人:王文力 蒋继雷 张景增
电话:5225695 5225697 5225698
负责人:王伯安 电话:5225696
二、缴纳保险费
参保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个人档案和照片1张,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即时办结。
经办人:蒋继雷 电话:5225697
负责人:王伯安 电话:5225696
办公地点: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工伤保险
一、参保登记
单位持:(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法人代表身份证,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即时受理。
经办人:王端强 电话:5225710
负责人:徐广清 电话:5225708
办公地点: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二、缴纳保险费
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按单位(行业)高、中、低风险程度分别为2%、1.1%、0.6%。职工个人不缴费。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经办人:王端强 电话:5225710
负责人:徐广清 电话:5225708
办公地点: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三、工伤救治及事故报告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病情危重的,可就近抢救,生命体征稳定后,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参保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48小时内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经办机构即时受理。
受理电话:工伤保险处 电话:5314066白建民电话:5225706程相存 电话:5225819
负责人:徐广清 电话:5225706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6楼工伤保险处。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局政策法规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受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7日内将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局研究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经办人:江联合 樊晓明
负责人:黄体战 电话:5314021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5楼政策法规科
劳动争议仲裁
一、解决争议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理时限
1.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决定受理仲裁案件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按规定审理时效中止的,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期限内。
负责人:宋备战,联系电话:5314087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1楼劳动争议处理科
劳动保障监察监督
一、办理程序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的违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监察监督科负责人:董灵法
经办人:丁书光
联系电话:5161100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6楼
监察大队负责人:李军
经办人:赵胜民程伟
联系电话:5313030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1楼
职业技能鉴定
一、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单位或个人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报名,随时受理。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准考证,参加理论、操作考试。考试合格者,办理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可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省中心返回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二、报名时携带证件
个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现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本人从事申请职业(工种)工龄的证明材料;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提供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
经办人:侯昭勇 尹 强 程祥华
电话:5399516
负责人:陆书彦 电话:59672765225796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二楼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报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各县区每季度首月上报受理的申请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经研究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各县区在收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结论后,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及用人单位。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3.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4.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5.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印件;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经办人:李佳芮
负责人:洪克生 电话:5314120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5楼劳鉴办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劳动保障窗口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核准
(一)办理程序:企业职工退休、退职:1.单位申报;2.劳动保障部门审查;3.公示;4.劳动保障部门核准;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退职:1.单位申报;2.人事部门审查待遇;3.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申报材料包括:1.职工档案;2.《职业养老保险手册》;3.办理退职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本人书面申请;4.病退和退职的持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以上事项即时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3个工作日办结。
二、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核准
(一)办理程序
1.企业或职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2.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准,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并告知企业或职工。10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二)审批规定
企业与职工签订或形成劳动关系,企业或职工(家属)申请、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职业资格证书验印核准
(一)审批条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合格人员。
(二)申报材料:1.参加鉴定人员合格名单;2.缴费单据。
(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经办人:安慧娟 朱瑞平
电话:5225806 5225693
负责人:白建民 电话:5225706
办公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窗口
办理事项:1.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经办人:蒋继雷 电话:5225697负责人:王端强 电话:52257102.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负责人:王端强 电话:52257103.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经办人:管 霞 电话:6699653负责人:王端强 电话:52257104.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经办人:陈凯华 许之同电话:52256725225860负责人:王端强 电话:5225710
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窗口
办理事项: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负责人:王建磊 电话:5225679
三、养老、失业待遇核算窗口
办理事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复核,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养老保险金待遇计算,失业保险金申领。
经办人:蒋继雷 电话:5225697
陈 松 电话:5225675
负责人:董爱芹 电话:5225680
四、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窗口
办理事项:1.异地就医审批报销负责人:从 峰 电话:52257752.门诊大型检查及特殊治疗审批报销经办人:刘远宗 电话:5225778负责人:从 峰 电话:5225775
五、就业服务窗口
办理事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负责人:王永华 电话:5225802
热点政策解答
一、《再就业优惠证》如何办理?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到所在地劳动保障局领取《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然后到所在社区,由社区出具无就业证明,加盖社区公章,最后到劳动保障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5个工作日办结。
二、外出务工到哪里求职?
外出务工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所有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市劳动保障局的名义开展劳务中介,凡是打着市劳动保障局的名义招工输出的,均为非法中介。求职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及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监察监督科 5161100
市就业办 5314121
三、在外地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如何提出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加班报酬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
1.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试用期上限的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3、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一)正常退休: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女干部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满20年,在工人岗位5年以上,且退休时仍在工人岗位的,可按工人年龄办理。
(二)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病退:1.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经劳鉴委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不符合退休条件,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职。
上述职工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须满10年,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须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