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1-09 11:0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

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淄博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保障农村广大群众饮水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以及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重点调查农村水源供水类型、使用状况、服务人口、取水量、水质现状等基本情况;了解水源管理机构、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监督性监测等管理信息;参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调查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污染源现状、综合整治状况及工作安排;调查饮用水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等环境监管情况。
  (二)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和巩固提升,组织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划目标任务,建管并重,健全农村饮水工程长效运行机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安全保障措施。
  (三)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完成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四)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强化水质保障措施,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提升水源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二、实施阶段
  (一)全面调查阶段(2016年4月—2016年6月)
  各区县要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摸清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现状,分析污染成因和潜在环境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水质改善方案,为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提供决策依据。
  (二)保护区划定阶段(2016年7月—2017年12月)
  各区县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并实施严格保护。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要求,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各区县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区县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政府统一组织汇总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
  各区县要按规定工作计划,明确划定完成时限,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度高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分期分批完成划定工作。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县、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要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其他农村饮用水水源,要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
  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要于2016年4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识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三)规范化建设阶段(2017年1月—2018年12月)
  1.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及《分散式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2. 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水利、环保等部门,认真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意见,不断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要按照水利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252号)要求,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要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做好日常检测工作。
  3.防范水源环境风险。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环保等部门,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指导和督促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参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区县或镇(街道)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高效应对各类污染事件。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各区县政府作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环保、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计生、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环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科学制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努力加强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农村水源环境综合整治。水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健全农村饮水工程长效运行机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一是明确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明确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指导、督查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威胁供水安全的行为。二是推进农村水源综合整治。各区县要定期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要针对受人类活动影响而超标的水源,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因地制宜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三是强化水质保障措施。各区县要按照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要求,整合规模水厂、供水管理机构、卫生计生和环保等部门现有的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立水厂自检、县城巡检、卫生计生部门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水质监测体系。要加强对供水单位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水质安全责任,做好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科学制定水质检测、监测与评价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监测与评价经费,加大水质实验室设备投入,提高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实现区域水质检测、监测全覆盖,把水质保障落实到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全过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四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工程运行。各区县要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运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多渠道筹集水源保护资金;按照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规定,加大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的筹集力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加强农村供水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建设,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要逐步公布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社会监测,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切实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