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新规出台 不作为者将约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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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0 22:02

  央广网西安1223日消息(记者刘涛 见习记者舒隆焕)今天(23日)下午,记者从西安市人民政府获悉,《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25日正式施行。《办法》共646条,涉及秦岭生态保护范围、执法体制、项目准入、生态环境破坏追责等内容其中,对违法建设,秦岭中农家乐经营,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规划攀登山峰、露营地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明确保护界限及县区具体范围

  《办法》首次明确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及所辖6个区县的具体范围。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生态保护执法触角身向基层

  《办法》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其中,对非法探矿、采矿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污染水源地破坏耕地、湿地、林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况,市县区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联合执法。

  严格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规定期限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开发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秦岭户外活动遵守规定路线和露营地

  《办法》要求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并征求当地居民和经验丰富驴友的建议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向社会公布。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此外,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和活动基本情况等资料。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机动车停放点。景区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减少尾气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不作为者将被约谈追责  

  据介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西安市将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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