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李,你之前不是说想养只狗吗?最近听说了一家宠物店,超级赞!
真的假的?


真的,我七姑她二舅刚刚买了一只小狗崽,很可爱啊。
快把店铺信息告诉我。


我把老板微信推给你,你自己联系哦!
满怀期待的李先生向店家咨询宠物
购买事宜并付了预购费
然而,宠物用品店的经营者在
李先生未确认具体宠物的情况下
为狗狗做了“造型”
这笔账单,应该由谁买单?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27日,李先生通过朋友向安溪县某宠物用品店经营者咨询购买宠物狗事宜。2020年4月28日,李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该宠物用品店经营者预付购买宠物狗及狗窝货款人民币2000元、100元,合计人民币2100元。
同日,该宠物用品店经营者阿四通过微信发送一只宠物狗的视频给李先生挑选,但李先生在微信中只回复一字“好”,并未明确表示是否购买该只宠物狗。
经营者阿四认为李先生已选中购买该只宠物狗,在未再要求李先生确认的情况下,即让厦门某宠物店的人员对该只宠物狗剪毛造型,并将剪毛后宠物狗的视频发给李先生。李先生观看视频后,认为该只宠物狗看着好大,不是自己所要购买的巴掌大小的幼小狗,并要求退款。经营者阿四认为该宠物狗的毛已修剪造型,不同意退款。

后李先生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李先生将该宠物用品店诉至安溪法院,要求退还本金,并给予三倍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先生虽向该宠物用品店经营者阿四预付购买宠物狗及狗窝的货款计人民币2100元,但李先生与该宠物用品店并未就涉案该笔买卖交易形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对选中哪只宠物狗等买卖合同重要内容未作明确约定,即双方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尚处于缔约阶段。
经营者阿四在李先生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即让人对该只宠物狗剪毛造型,致使买卖合同未能缔结,李先生遂要求退还预付款。由此可见,该宠物用品店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因而取得的预付款人民币2100元应予退还,并应赔偿李先生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以及自行承担对该只宠物狗剪毛造型、后期饲养管理造成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溪法院判决该宠物用品店应向李先生退还预付款人民币2100元并驳回李先生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币63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成为了“新潮流”,街边的宠物店和群众的宠物消费也随之增多,与此同时,涉及宠物消费相关的纠纷也较过去更为常见。

由于宠物属于活体商品,不像其他消费品那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法官提醒准备购买宠物的“准铲屎官”们,尽量到正规有营业执照、信誉好的宠物店去购买。同时,要和商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相关责任、售后服务;索取发票,保存相关证据,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提供宠物的名称、品种、原产地、饲养注意事项、卫生检疫证书等书面材料。
本案中,虽然买卖双方有就宠物买卖的事项进行商议,但没有明确具体宠物及其他合同内容,即双方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尚处于缔约阶段,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项法律风险,因此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审查好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和主体,注意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单据等。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文字:刘建安、傅超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