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深入贯彻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的指示精神,我们特邀民进市委社会法治委员会委员、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健枫和他的团队,为我们解读《民法典》中的亮点。
本期“走进民法典”,让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的生态破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了“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
章名调整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对原有条文加入“生态破坏”的内容,共7条。



法条援引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立法亮点

● 01.谁污染谁负责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02.明确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确定方法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 03.增设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刘士国教授认为,民法典规定生态破坏责任和环境修复责任,意味着我国对环境治理能力的提高,代表着环境生态破坏责任由国家治理在先转变为由破坏者承担修复责任在先;从行政治理为主转变为市场或私法治理与公法治理并举为基础。
生态环境破坏后的修复以可能和必要为前提,以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为标准,替代修复则是修复的特殊情况,如无修复或替代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只能由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
● 04.明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