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20件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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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4 08:07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首批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盐城法院入选20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

盐城法院入选案件目录

1.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2.张某山等非法采矿案

3.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4.施某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险南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6.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7.蒋某某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8.夏某等4人诉原江苏省东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案

9.贾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10.郭某甲、胡某诉刘某某、建湖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1.孙某诉某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12.江苏某某公司诉东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3.梅某荣诉东台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

14.陈某荣合同诈骗案

15.陈某芝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16.朱某华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7.钱某、葛某故意伤害案

18.成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19.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非诉执行案

20.李某某强奸案

小编摘选了盐城法院部分入选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01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0068号行政判决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行终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

裁判要旨

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02

张某山等非法采矿案——购砂者与采砂者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1.在非法采砂犯罪中,采砂者与购砂者事前通谋,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非法采砂,形成产销利益链条,应当认定购砂者与采砂者构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

2.在认定非法采砂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时应当根据采砂量、鱼类资源直接损失量、底栖生物损害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等量化指标,综合予以认定,切实体现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

3.对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非法采砂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应当认定其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公诉机关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孙某诉某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一审: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04

成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庭审中拒绝回答于己不利的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大民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所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在庭审中刻意隐瞒、回避于己不利的询问,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同一事实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原标题:《盐城法院20件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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