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1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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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21:57

 人社建字〔2017〕62号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童工用工法定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童工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认为童工现象与现代文明极不协调,有些社会学家甚至认为童工的存在是社会的肿瘤,是人类的一大耻辱。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问题始终是各级政府优先考虑的头等大事,相关法律规定将童工年龄界定为16周岁,是对我国人口状况、基本国情、社会发展阶段、国际形象等进行综合考量慎重科学决策的结果。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又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变化进行了修订,并先后批准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同时,为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我国全面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实施了大规模精准扶贫攻坚计划,实行了劳动预备制度,技工院校对家庭困难的学生予以免费等等,以保障儿童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前的教育权利。

我部高度重视非法使用童工问题,2016年出台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明确将企业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作为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公布,加大惩戒和社会监督力度。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监察执法,并联合公安、教育、工商等部门开展有关专项检查活动,规范劳动用工和职业中介行为。同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建立了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的劳动用工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全面监管。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包括使用童工在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同时,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宣传国家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督促用人单位知法、守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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