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违法开垦草原,县(市)人民政府对有沙化趋势或者年均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下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已开垦草原,应当有计划地退牧(耕)还草;对已造成草原沙化或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封闭,责令退耕恢复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