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不和闹纠纷 法官庭前解心结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前后邻居,双方之间因为通行、噪音等问题引发多次争吵,进而爆发“冷战”,关系处于僵持状态。而且,双方之间极度防备,甚至在家中安装监控用于警惕对方,双方矛盾越积越深,直接影响双方正常生活。2023年5月份的一天,又因琐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双方在相互辱骂中致使冲突不断升级,李某随即击打了张某的头部一拳致其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张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李某是年近七十多岁的老人,行动不便,加之老伴身体有病,不宜长途奔波,而且对于邻里纠纷,开庭判决不但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可能会引发双方之间更深的怨恨,甚至矛盾外溢,演化出新的纠纷。为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承办人多次前往当事人村居,与村委调解员共同进行庭前调解。承办人员通过释法明理、阐明情理,促使双方从剑拔弩张逐渐态度缓和,经过承办法官坚持不懈多次登门开导,说明厉害、分析得失、解决分歧,最终促使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平息了双方积攒多年的矛盾,避免了次生案件的发生。
裁判结果
2023年10月17日,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村委面对面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李某向张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二、张某向李某承诺生活和出行都要兼顾到其权益,不会给老人造成不便。协议达成后,李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张某主动撤诉,双方冰释前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依法保护自身不受伤害,更要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即便在发生争议时,也要尽最大努力克制自己的行为,不能随意辱骂或者殴打他人,正所谓“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若因情绪失控致使他人受到伤害,从民事责任来说,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高额的费用。同时,打人者还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戒,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造成张某受伤,李某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并无不妥。但从社会效果上看,本案仅就案判案解决不了双方的根本矛盾,甚至造成矛盾外溢,更难调和。因此承办法官在依法审核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后,从双方矛盾的根源处着手,解决了通行难题,化解了噪音问题,达到了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促使双方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也为双方之后正常的邻里往来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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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营法院【小案大道理·特色云审判】邻里不和闹纠纷 法官庭前解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