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检察院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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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5 12:46

为了提升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更好发挥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作用,建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林业局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集中普法宣传活动。

线上宣传

在建宁县电视台滚动播放《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编制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短信发送至全县移动手机用户,共累计发送短信10万余条。

线下宣传

7月19日至24日,在建宁县农贸市场及各乡镇集市开展为期一周的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单、展板展示等形式,用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耐心讲解群众关心的有关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细心解读《野生动物保护法》、《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政策。

结合近年来发生在建宁县境内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宣传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所面临的刑事处罚,用真实鲜活的案例给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珍爱野生动物,不滥捕滥杀、不食用、不参与非法买卖。此次宣传共发放宣传材料800余册,接受现场咨询100余次。

现场咨询

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朋友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一项重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

下一步建宁县检察院将积极履职,继续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凝聚合力,加强源头防控,为切实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守护生态文明贡献检察力量。

普法小课堂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禁猎区禁猎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建政〔2020〕9号):建宁县全县列为禁猎区,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为禁猎期。

禁用的猎捕工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建政〔2020〕9号):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射钉枪、鸟铳、地枪、排铳,毒药、炸药、农药、爆炸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电子诱捕装置、电击装置(电网)、铁夹、地弓、吊杠、陷阱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等)等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为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供稿:曹冬莲

摄影:朱国勋

原标题:《建宁县检察院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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