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明e讲堂】民法典宣讲系列(五)王金发: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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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5 22:45

王金发

浙江骁宇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律师;擅长建筑钢结构专业法律事务、疑难执行案件处理。

民进杭州市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杭州民进开明法律专家服务团专家、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民进江干三支部副主委等职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涉及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互联网环境对个人信息安全、隐私权保护、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等提出了严峻挑战,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也频频见诸于各大报端,在人们基本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之后,对人格尊严的需求更加强烈。

人格权成编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会议精神,体现了党对人民权利的高度重视,把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落到了实处。彰显国家对人民各项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满足人民的新期待、新愿望,彰显了党关于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民法典》一共七编,人格权位列第四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最大亮点之一,弥补传统民法不足。通观全编,这次人格权的编纂,也有许多的亮点和创新。

一、为受害人司法救济提供充分法律保障

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人格权的请求权完全有别于财产权的请求权。财产权的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人格权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再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因违约侵害出现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在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责任竞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屡见不鲜,该法条的制定在合理考虑受害人能否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显得尤为重要。

二、针对广泛关注的道德、伦理等现实问题予以立法

例如,就以人体为对象的医疗试验活动的规范方面。《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该规定,从立法的角度,对人体临床实验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再例如,就人体基因编辑的规范和引导方面。《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1世纪是一个生物技术的时代,人体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的发展随之带来的伦理方面的争议也从来没有停止过。技术如果用得好,那么它将促进科学和人类的发展。如果用不好,一旦滥用,那么它可能使我们传统的伦理价值、伦理道德遭受到很大的冲击,所以它需要规范和引导。该项内容从立法的角度对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定,本质上也意在维护人格尊严,维护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

三、明确规定了有关主体保护人格权的法定义务

例如,明确了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的施救义务。《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从而明确规定了有关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事故危险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应当及时施救。这也体现了人命关天、生命至上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很好的贯彻了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再例如,规定了相关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人格权编还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职场性骚扰、学校性侵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大多事件的当事人除要遭受身体的侵害,还要遭遇许多来自社会上不和谐的声音。公司、学校等怕影响声誉而息事宁人,当事人往往会基于这些现实而选择隐忍。依据此项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四、将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予以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现代人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注重。但随着手机支付等新兴事物的兴起,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让每个人的前生今世甚至于未来都无所遁形,毫无隐私可言。每天你都会接到至少一个房产推销的、股票基金投资的、以及兴趣班、培训班等等各种有关工作、生活的电话,不堪其扰。人格权编将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强化对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确立了人格权的独特保护方式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此项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当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正在或即将遭受侵害时,通过向执法主体申请颁发禁令的方式及时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或继续。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禁令制度也是实现依法治网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手段。

六、有效平衡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人格权等的行使与保护经常会碰到与其他相关方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与平衡各方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此次人格权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第一、《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项明确了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时候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但仅将范围限定在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如果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仍需依法承担责任。有效平衡了人格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关系。

第二、《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实施新闻报道、为依法履行职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个人的肖像权。且详细列举了可以使用人权权利益的条件,也为司法机关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确定了肖像权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平衡关系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一方为另一方拍摄了剧照、写真集或绘制画像后,要求行使著作权,而肖像权人依据肖像权要求禁止行使该权利,便形成了权利冲突。此项规定,有效协调和平衡了肖像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第三、《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文学作品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 我们在保护权利人人格权的同时也要保护作者的自由创作和大胆创新。该规定实际上针对的就是文学艺术作品中时常出现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情形,很好地协调了人格权的保护与鼓励文学创作之间的关系。

第四、《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例如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这些都是针对时下日益泛滥却监管不力的各种偷拍事件,这既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为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指引。更有利于实现隐私权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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