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学习了!你想知道的植物新品种小知识都在这里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06 00:44

知产法院法官团队

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全天值守

宣传审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类型

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认定

品种权人维权方式等参展企业关心的问题

向参展企业发放

《植物新品种普法宣传手册》

没能到现场的小伙伴们

是不是也很好奇

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

我国的法律法规

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今天

小编就带你一起来学习学习

这份《植物新品种普法宣传手册》

一、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体系包括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三大环节。

在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形成了以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通过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通过专利法保护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相关功能基因、编码蛋白以及载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通过商标法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种子来源及商业声誉;通过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制裁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植物新品种领域

常见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案件主要分为行政和民事两大类。

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当事人不服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而提起的植物新品种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涉及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的专利授权确权纠纷、涉及植物新品种的商标授权确权纠纷。

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侵权、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涉及育种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四、申请新品种授权被驳回,申请人如何维权?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书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五、哪些行为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

(一)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侵权。

(三)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侵权。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六、品种权人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当出现植物品种侵权纠纷时,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请求行政部门和法院处理,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相对于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终局性,对行政保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判决赔偿,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付出的合理开支,相较之下行政部门只可进行调解。三是震慑力强,法院是专门的司法机关,具有一系列严谨、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及配套强制措施。大部分裁决书也会向社会公众公开,能够起到良好的法律指引作用。

七、最高法院2021年7月发布的植物新品种权

司法解释(二)有哪些亮点?

一是扩展了保护范围,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将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展到许诺销售行为以及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处理等帮助侵权环节,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二是提升了保护力度,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落实惩罚性赔偿,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明确对品种权人的全面利益补偿。

三是降低了维权难度,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便利品种权人维权,充分运用文书提供命令和举证妨碍制度,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是完善了法律制度,明确科研例外,鼓励育种创新;规定权利用尽原则和合法来源抗辩,稳定市场交易秩序;既依法保护农民自繁自用的权利,又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实施侵权行为。

五是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鉴定人、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重新鉴定的条件等。

八、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什么区别?

植物新品种权是国家级审批机关对新品种的一致性、稳定性、特异性、新颖性和命名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新品种的育种者授予的一项专有权利。只要被授予品种权,该权利就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而品种审定属于市场准入范畴,只审查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目的在于推广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品种,保障农民利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品种审定可以在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进行,各省级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品种审定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生产。其他省级地区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或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林主管部门备案。

总的来说,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不一定能通过品种审定,通过品种审定的植物新品种也不一定能获得授权。

原标题:《快来学习了!你想知道的植物新品种小知识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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