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表达属于何种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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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6 06:09

■ 刘云生

语言是见证人类生存、进化的活化石,是政治史,更是民族史。保护方言,直接目的是保护话语权人的自由表达权,但更深层次目标是维护语言的多样态发展,保护文化和历史。

不久前,上海小学语文教科书《打碗碗花》一文中,“外婆”被全部置换成“姥姥”,引发舆论热议。辩论数日后,上海市教委将该文中“姥姥”一词全部恢复为原文的“外婆”。

这是一种可贵的姿态。但美中不足的是,将“姥姥”改回“外婆”,据说主要原因是依法保障作者权益,也就是依照《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四款,保护作品完整权,避免作品被歪曲、篡改。除此之外,对一般公众特别关注的喊“姥姥”或者叫“外婆”是否构成法律权利,申明却未提及也未予回应。

究其实,“姥姥”还是“外婆”本来是一个固定称谓与民俗表达的语言学问题,如果非要让喊“外婆”的人改变称谓叫“姥姥”,那就成了一个涉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问题。

认真考究起来,喊“姥姥”或者叫“外婆”还真就是一种法律权利。这至少涉及到相互关联的三个问题。

第一,推广普通话是否意味着消灭方言?

“外婆”是否就是方言?并不能以单纯的所谓“词典”文本标准为依据。因为词条编撰者可能就是喊“姥姥”长大的北方人,听不惯甚至瞧不起“土里土气”的“外婆”。即便词典标注公允公正,客观科学,“外婆”属于方言,但也不能以普通话取代方言。换言之,推广普通话,是为了消除方言之间的隔阂,而不是禁止方言。

著名语言学家索绪尔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将语言和法律等量齐观,认为两者都是社会力量的产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修改或替代。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更提出了“语言交流经济”理论,认为语言从来都不是历史的偶然,更不会政治中立,而是一套象征性的思想统治工具,体现了交流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交流目的、使用策略,是社会群体相互之间的权力转型形式(transfigured form)。

简言之,“外婆”作为固定称谓,是约定俗成的结果,具有地域性和权威性,代表了本地域的文化权利。

第二,方言表达属于何种法律权利?方言不仅是地域文化的权利表征,还是该文化区域民众的表达权利。就法律位阶考察,方言表征了两个层级的权利:

第一层级是宪法性权利。即每一个民族集聚区都有使用自身语言的权利。此点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有明确表述,其中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循此法理,每一个方言文化区的居民都有以方言进行表达的权利,不能因为推广普通话而剥夺方言区民众的公共、通用表达权利。1996年《世界语言权宣言》宣告,所有的语言都具有平等地位。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方言是“母语”,是“自幼习得的语言”,是人的自然选择,是“地域专有语言”。

第二个层级是民事权利。一个人叫“姥姥”还是“外婆”,是用普通话叫,还是用方言叫,都取决于特定语境下的自我抉择,属于典型的自决权,他人无从干涉,也无权阻止。

第三,保护方言到底保护的是什么?语言是见证人类生存、进化的活化石,是政治史,更是民族史。保护方言,直接目的是保护话语权人的自由表达权,但更深层次目标是维护语言的多样态发展,保护文化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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