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将红珊瑚属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提案立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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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1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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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研究并确立我国对将红珊瑚物种列入公约附录Ⅱ提案立场的函》(濒办字[2007]16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

一、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红珊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国内,红珊瑚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猎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将红珊瑚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有利于我国国内红珊瑚资源保护。

二、近年来,在国际上,红珊瑚作为一种珍贵的珠宝和工艺品原材料,以贸易为主要形式的经营利用活动增多,资源破坏严重。在此情况下,将红珊瑚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对于保护红珊瑚资源及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部赞成将红珊瑚属所有物种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并请你办及时对外答复。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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