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21项个人信息权利,快递人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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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1 09:20

保护21项个人信息权利,快递人千万要注意!

媒体:中国邮政快递报社 2022-06-06 17:00

保护21项个人信息权利,快递人千万注意。

■ 文:丁红涛

■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消费者日益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详尽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司法层面不断公布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国家网信部门和邮管部门不断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成为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

有法可依,保护个人信息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1件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案例3涉及快递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甘肃省平凉市辖区内多家快递企业的快递单未对用户个人信息采取隐匿化等有效保护措施,直接显示客户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存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重大隐患。

办案过程中,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与平凉市邮政管理局就完善快递单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进行多次磋商,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平凉市普遍存在快递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风险。平凉市院向市邮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快递企业采取有效手段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市邮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邮政行业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通知》并进行专项整改。对快递企业负责人集体约谈,要求快递企业规范管理和定期销毁快递运单,杜绝倒卖用户信息前科人员从事快递行业,对快递单采取隐匿化技术处理等措施;开展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制宣传,对快递员进行用户信息安全培训。

快递管理系统和运单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易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早在2012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密、安全、传输、实名制、请求权、举报与控告、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从网络安全的角度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义务,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规则、使用规则、传输规则、安全规则、管理规则、投诉与举报规则等。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专章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种类、处理方式与规则、查阅权、复制权、异议权、请求权、更正权、删除权、安全权等权利。

2021年6月颁布的《数据安全法》,从数据安全的角度明确了数据处理的种类;规定了数据安全制度,主要包括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安全审查制度,出口管制制度;规定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收集、使用数据的原则性规定。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在上述4部法律的基础上,以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为中心,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作了更为细致、明确、可操作的规定。

有法必依,保护21项权利

快递业服务千家万户。快递企业只有尊重消费者,才能得到消费者的尊重,才能持续发展壮大。尊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正是尊重消费者的重要体现。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参酌《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个人信息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21项权利。

(一)一般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利尽管有知情权、决定权等具体权利,但因社会活动无限性、超前性与人类立法有限性、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这些具体权利的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类型。因此,有必要比照一般人格权的做法,确立一般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包括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这是《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刑法》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隐私权

个人信息可以分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所谓私密信息,是指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私密信息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为非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按照隐私权进行保护。法律禁止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主要有:(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是否属于私密信息,是否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判断的出发点往往是消费者个人感受。例如,快递员为让消费者撤回投诉,通过反复拨打电话、下跪等方式,干扰了消费者的生活安宁,就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敏感信息权

个人信息可以分为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独特规定,与《民法典》规定的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虽有交叉,却又不完全相同。

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信息。

消费者的收件地址有可能成为消费者行踪轨迹的一部分,从而成为敏感信息。收件人、寄件人如果不满十四周岁,则其信息都是敏感信息。快递企业对这些信息应该格外关注,并应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

(四)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知晓信息处理的方式、目的、规则、限制、投诉渠道等事项。快递企业处理个人信息,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快递企业如果要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分享给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快递服务站运营企业等,如果要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传输给电商企业,均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

(五)决定权

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企业处理其个人信息。如果消费者拒绝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快递企业不得收寄、使用。但为了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按照《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的规定,必须获知消费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的,则不在此列。

(六)限制权

限制权实际上是决定权的一种体现。消费者有权决定企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方式、期限、范围等。本文为了强调这种权利,将是否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界定为决定权,将以何种方式、期限、范围等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界定为限制权。

(七)拒绝权

拒绝权实际上是决定权的一种体现。本文为强调消费者有权拒绝处理其个人信息,将该权利予以独立。

快递企业为履行寄递服务而不得不知晓的个人信息,倘若消费者拒绝提供,快递企业将无法完成寄递服务。

(八)查阅权

消费者有权查阅企业处理的其个人信息。

快递企业应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要求,保存消费者的有关信息,方便消费者查阅。

(九)复制权

消费者有权复制企业处理的其个人信息。

快递企业应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要求,保存消费者的有关信息,方便消费者复制。

(十)转移权

消费者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快递企业对消费者的转移请求,在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提供转移的路径。

(十一)异议权

消费者发现企业处理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有权提出异议。

(十二)更正权

消费者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有权要求企业更正。

(十三)补充权

消费者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有权要求企业补充。

对个人信息错误,或者不准确、不完整的,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更正、补充外,如果是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消费者也可以提出。

(十四)删除权

企业应当主动删除,消费者有权要求删除的五种情形:(1)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2)企业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3)个人撤回同意;(4)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企业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对快递服务信息的删除,还应满足符合邮政管理部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存期限。在保存期限届满前,即便消费者要求删除,快递企业也不能同意。

(十五)要求解释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快递企业对消费者不明白的地方,应及时加以及时说明。

(十六)安全权

消费者确信企业收集其个人信息后,企业能保证其个人信息的安全,方才放心让企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消费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快递企业在收寄、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之前、之中、之后,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完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快递企业除采取补救措施外,也要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还应告知消费者。

(十七)继承权

消费者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该项权利是近亲属行使的,为了方便和强调,本文将该项权利称为继承权。

如果死者生前限制其近亲属行使其个人信息权利,企业应当尊重这一限制。

(十八)请求权

查阅、复制、异议、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均以消费者向企业提出要求的形式方才得以行使。该请求权似并无独立为一种权利的必要。本文为了强调企业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特将该项权利独立呈现。企业如果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应当说明理由。

(十九)投诉权

消费者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邮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有关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的投诉。

(二十)举报权

消费者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邮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有关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的举报。

(二十一)诉权

消费者的诉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企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检察院、消费者协会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对受害人众多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4)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关企业或个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被出售或者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快递企业应注意以上四种情况,避免诉累,甚至是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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