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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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2 18:45

2.评估阶段。完成准备工作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开展评估。收到评估申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县)进行评估,出具是否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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