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几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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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6 20:34

 内容摘要:企业主能否获得良好征信记录是企业外部融资的考量指标,企业主成为“老赖”是造成企业融资难重要原因。现在,高度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国家出台了各项意见规范失信行为,治理金融市场失信乱象,目的是保证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此,相关部门、各行业要规范自己是行为,依法依规办事。同时,法院等相关部门也要建立审核、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机制,以防伤及无辜,做到尽可能完善“老赖”名单的社会指向性。

关 键 词:老赖失;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高消费

一、法律上"老赖"的定义

    "老赖",是指在民商事领域中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努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持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故意;客观上有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扩大解释,“老赖”有指一类社会群体,一种社会现象。

二、“老赖”的在市场经济中的危害

   近几年,"老赖"是社会中较为被热议的一类人。“老赖”通常理解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故意赖着不还的人。“老赖”的共同行为有脸皮厚、狡辩、躲猫猫,当面装穷,背地逍遥,心怀侥幸,希望把债务赖掉。一直以来,对这类人群,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有效办法惩治,导致“老赖”为所欲为。 “老赖”现象它的存在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社会会丧失公德、丢弃诚信、社会价值偏差,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现有法律法规对“老赖”的规定

   (一)、《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 2013 年 7 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对“老赖”的联合惩戒机制,让社会大众对看到了希望。通过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协调作战对“老赖”生产、生活等进行了有效的限制,“老赖”走的不再是法外之地。“老赖”感受会感受到因失信导致的处处受挫,体会失信的成本高昂,使得守信成本收益趋于均衡,让失信收益大于守信收益的乱象的观念彻底改变。目前, “老赖””乘坐列车再也不能享受卧铺,乘飞机已经是一种奢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限制“老赖”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于 2016 年 9 月发布,该意见视为惩戒失信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惩戒手段上更加广泛、制度更合理科学,一是公职人员队伍、党员队伍被净化。国家招录、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诚信的审查报名人员,对失信行为的报名人员,取消报名资格;在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是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的过程中,党员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时刻,重点考虑失信情况;企业发展壮大,优秀企业家层出不穷,但是,他如果是“老赖”,“优秀企业家”将不能成为人大代表。二是限制“老赖”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15年 7 月出台,其限制了“老赖”的高消费行为,该意见做出了更加细化规定,如在对“老赖”申请新借款、注册新企业、住豪宅、境外游、高消费等泛泛限定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不能乘坐的火车类型及座位类型,消费的宾馆饭店星级、等级做了诸多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档消费场所消费的行为做出禁止。例如,“老赖”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学校。三是打破“老赖”良好社会信誉。有的“老赖”在社会中举足轻重、名声显赫,像政府高官、企业家、行业或地区的领袖级人物,他们对外看重自己的社会信誉、荣誉,但是他们在利益驱使下,内心过于膨胀,对法院判决无动于衷、把判决当一纸空文,对外欠下的债务,束之高阁。以前他们的“良好”信誉,即便在有失信,走偏门在另一地可再授信。为了制止这种乱象,“老赖”名单的出现堵住了缺口。例如民营企业家易某某,平日里乐善好施、为父老乡亲捐款修学校,修公路,在老家是首富。2018 年,他在一起建设施工合同中成为被告并败诉,被法院判决赔款,可他拒不履行。易某某和他的公司上了当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公之于众。“老赖”名单随后在当地法院公示屏上、政府宣传电子频上出现,易某某的名字24小时滚动显示。易某某遭受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也出现了易某某的黑名单,停止了对其授信,不在给他提供新的贷款。

四、现实中法院怎么对付“老赖”。

(一)曝光“老赖”。

通过互联网、电视、公告栏、新闻发布会、银行电子滚动栏等方式公布。让广大人民知悉某某是老赖,让老赖行为能力评价降级,做人做事之前,就失信于民。还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知名网站、等多种网络平台形式向社会公开、公布“老赖”,供公众知晓,查询;联合惩戒工作要求,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报送被执行人员失信名单信息,有关单位可以依法使用、共享该信息。对不宜公开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老赖”,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社区、村上,按单位制度或是村规、民约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广泛宣传。针对法人作为“老赖”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针对自然人“老赖”可通过公共场所(火车站、商业广场、商城商场)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名人”,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二)限制高消费。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或者购买不动产被禁;对外租赁高档写字楼、办公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被禁;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被禁;旅游、度假被禁;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被禁;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被禁;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被禁;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被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被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禁。

(三)出境限制。

人民法院对“老赖”未执行终结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或控制其出境,以防外逃。

(四)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老赖”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五)限制“老赖”招投标。

“老赖”不能作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与商业招投标活动。

(六)、利用网络快查快控

《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在2016年3月联合下发,其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息共享。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结果反馈。公安部全力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信息和出入境信息、被告被诉讼保全的出入境证件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的出境行为;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过户;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七) “老赖”入刑。

法律是惩治“老赖”还是要靠最有效的办法——法律。我国债务纠纷普通民商事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领域,在惩治“老赖”时明显缺乏强制力。当被执行人道德沦丧时,执法强力度靠曝光“黑名单”、“限高令”等措施,显得杯水车薪。只有让“老赖”入刑,才能在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好比之前醉驾屡禁不止,当醉驾入刑后,现如今醉驾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全国多地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宣传“老赖”入刑口号的强制性措施,执行案件结案率效果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二是被执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通常采用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措施。多机构、多部门联合协同执法行动,执行案件效率大大提升。以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束之高阁,法律规定不够过于笼统,实施时不具有可操作性,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公检法联合联合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在联合执法的过错中,相互协调,共同协力打击“老赖”维护了法律尊严,执法环境得到了显著的改观。“老赖”入刑深入人心后,会产生社会效果,会产生化学反应,当人人都畏惧“老赖”入刑的威慑力后,在社会上“老赖”现象将会急剧减少。

五、对执行“老赖”的建议

( 一) “失信黑名单”纳入和退出平衡发展

持续更新“失信黑名单”,让其有血有肉,有生命力,否则“失信黑名单”就是一部没有人气的老电影,观众会对“失信黑名单”失去吸引力。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说: “纳入‘失信黑名单’,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纳入和退出机制、惩罚和保护,二者之间形成了平衡。如“老赖”名单的震慑作用是持续性的,譬如对个人、社会声誉的负面影响是很难于短期内扭转的,这种负面影响本身就存在一个期限。失信被执行人在接受惩戒之后,履行了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得债权人债权得到了实现,再继续把他放在黑名单中,就与制度初衷背道而驰了。”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删除履行义务的“老赖”名单信息,加入新的“老赖”,除旧迎新推举新演员。消“失信黑名单”的条件: 被执行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通过执行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或是在执行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履行了义务,又或是法定的消案情况出现。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可主动向法院申请删除或者法院依职权删除。

(二)“老赖”名单纠错审核机制

    人民法院作为“老赖”名单制作人、发布人,对“失信黑名单”的内容负有主体责任, “老赖”名单在法院门前张贴,在广场屏幕上滚动播出,在报刊、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短信等平台上发布,这相关信息源头是从法院获取,名单中包括具体企业信息,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质量好的还有法 “老赖”的高清头像,对“老赖”威慑力度更大。若“失信黑名单”一旦曝光错误,张冠李戴,钟馗打李逵,怎么办?对个人社会名誉、企业荣誉在将造成极坏的影响,企业将会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个人也将会承受不好的社会舆论压力。这种情况出现时,想什么办法解决?“失信黑名单”的发布者——人民法院,应该有责任在第一时间站出来,启动纠错审核机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的作法就是,那里出错,那里纠正,让“失”与“得”还原,那里脱的衣服,就在那里把衣服穿上。同时,对个人进行可量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制度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赔付。

(三)做好“老赖”名单的信息共享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共享、共用才来发挥出互联网最大功能,云平台,大数据处理进一步使互联网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房展,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便利,让工商、法院、公安、银行等部门各自所掌握的资源能实现整合,执行“老赖”财产更容易,找“老赖”也更容易,房产部门登记信息反馈法院,法院可知晓“老赖”在中国是否购买有房屋;公安局天网,人脸比对系统,可以发现躲在天涯海角的“老赖”;银行检测系统,可以查询“老赖”在中国银行(包括微信、支付宝、阿里巴巴等网上银行)存的任何一笔款项,工商登记系统可以查询企业登记情况;当通过法院执法综合平台共享工商、法院、公安、银行等部门信息时,执行方式、方法将多样化。这一切方便之门都将归功与互联网时代资料共享的功能。目前,有的部门自愿与法院实现了自愿共享,但还不全面,深度不够,实现自愿共享的时间耗时过长,各部门还需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多年后,若能实现大数据方便、快捷共享,法院在互联网上遥控执法,法院执行工作将变得强大、神奇。

(四)提升“老赖”名单的指向性

    “个人可能成为“老赖”,企业也可能成为“老赖”。当企业因失信,被列入“老赖”行列名单时,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层管理人员,是否该一并列入“老赖”名单?有的法定代表人与高管们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企业不诚信,把企业一步步推到了“失信黑名单”中,变成了“老赖”。这种情况出现时,只把企业列入“老赖”是不彻底的,对社会其他与之公平竞争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是高管们作出的具体决策,对企业成为“老赖”具有重大过错责任时,应该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是高管一并纳入“不诚信”名单,对他们以后开公司进行限制,防止以原班人马改头换面另立新公司,继续不法行为。在将企业列入“老赖”时,应该一并审查企业相关负责任或是高管,推行企业领导双重审查、考核,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是高管办企业、经商,高消费。

(五)法院“一卡通”执法。

    所谓企业、个人纳入社会所需,就是把企业所需、个人所需,统一起来。这里所说的所需就是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存在、生活所需要的关键资源。如果企业和个人一旦被纳入不“失信黑名单”将影响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健康发展。用企业、个人所需解决“老赖”问题,考虑的是违法成本的等量互换,一旦被贴上“老赖”标签,他在中国将寸步难行,如企业被列入“老赖”,公司将遭受巨额罚款,或是直接让公司停止经营;个人成为“老赖”,他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都得不到100%的保障,对个人可实行差额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被列入“老赖”的人,将被评为“诚信减损”,他们享受的待遇将会因“老赖”不能完全享受或只能享受“打折”待遇。目前,国家正在全民办 “一卡通”,当国家实行“一卡通”后,法院可利用 “一卡通”督促“老赖”成为讲诚信、守信用,否则“老赖”不能通过“一卡通”享受相关福利。法院一旦控制、冻结“一卡通”后,执法会将由被动司法变主动履行,因为“老赖”成本太大了 ,他又不傻 !

 

参考文献:

    汤喻,让老赖无法再“赖”还须打通“信息孤岛。上海法制报,2015年1月20日(A02)

    鲍诗敏,洪荒之力战“老赖”。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21日(04)

    张兴平,从今老赖无安宁。浙江日报,2018年10月18日(11)

    刘寇,坚持让老赖入刑建议书。河南法制日报,2017年11月14日(04)

    张庆申,法院公安共追老赖需要制度动力。法制日报,2017年1月20日(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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