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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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6 23:45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既非法采伐野生香樟树3株,又滥伐其它品种林木,将所采伐的林木予以销售获利,香樟树搬回家中当柴火烧。日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松原木9.77吨、松杂柴12.15吨、松木3.2吨、杂柴4.1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魏某,1977年6月出生,安义县新民乡珠珞村农民,初中文化,属于低保户。因家庭经济困难,女儿患脑瘫,老婆又生病,家里需要用钱,看到村民在山上植树造林可以拿补助,也想在自己的山场造林,顺便将山场的林木砍伐出售卖钱。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魏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在安义县新民乡珠珞水库东北边“小梨坑”山场砍伐树木。其中有三株樟树被砍伐后运回至家中当柴火烧。

  2018年11月3日、4日,被告人魏某雇请农用车装运砍伐的松杂木出售给某木材经营公司,得款2910元。11月5日,被告人魏某雇请农用车装运松树运至某木材加工厂销售时,被林业工作人员查获。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魏某砍伐的上述“小梨坑”山场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和香樟,其中马尾松材积为22.476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34.5798立方米;野生香樟数量为三株,立木蓄积为1.213立方米。其中非法采伐的三株樟树均为樟科樟属的香樟,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魏某到安义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安义县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松原木9.77吨、松杂柴12.15吨、松木3.2吨、杂柴4.1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34.57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魏某在无证砍伐林木过程中,毁坏了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香樟树三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魏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所犯滥伐林木罪可从轻处罚,对其所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一人犯两罪,应依法并罚;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意见,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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