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08 16:15

一、 引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工资支付的解读

主持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高度重视,也是根治欠薪问题、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该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惩处力度,细化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打造监管闭环,加强监督监察,形成治欠合力的体系。而最近也是刚好处在返工复工期,针对前阵子因疫情原因产生的工资支付纠纷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行也能更加切实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蔡律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施行有什么意义及影响呢

律师解答:本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施行,意义在于对农民工群体被拖欠工资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特别是近年来,农民工人数不断增加,“欠薪”事件却屡禁不止。据统计,2018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1万余件,同比增长7.6%。其中,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9.3万件,同比增长2.4%。2019年上半年,农民工受援人次达28.6万人次,这说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次《条例》的施行,重点在于建立一个健全欠薪零容忍的社会制度体系,并施行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以此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而由于前段时间疫情原因,有部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也存在劳动报酬支付纠纷,该条例的正式施行,也给农民工追讨薪资打了一针“强心剂”,农民工群体向用人单位追讨薪资也更加于法有据。

主持人:那蔡律师,我市疫情期间有没有出现类似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纠纷问题呢?

律师解答:是有的,比如我最近遇到的一个法律援助案子,一位农民工在一家企业工作,从今年一月开始一直拖欠工资,近期复工后企业以他工作能力不够为由希望他转职到另外一个职位,薪资也相应减少否则就让他自动离职。疫情期间由于企业运营难度增大,和劳动者之间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摩擦,若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像我所说的这个案例,在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情况下还试图降薪甚至责令员工自动离职,劳动者也可以放心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当劳动者遇到上述的工资支付问题的时候,又有什么样的方式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有以下几种方式,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农民工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主持人:对于一些老板拖欠工资逃跑或有钱却又不肯支付的,农民工该怎么应对呢,是否会构成刑事方面的罪名呢?

律师解答:首先,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其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主持人:那用人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律师解答:首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内容、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再者,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些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农民工能收到足额的工资,以防用人单位乱扣乱缴;另一方面也是保护用人单位,在支付完足额工资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其他规定

主持人:本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吗?

律师解答:本次《条例》将工程建设领域视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特别是像在本次疫情期间,有少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由于资金周转、项目进度、不可抗力等原因,总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项,下面层层分包的施工队也拿不到工资,致使工人被集体欠薪。因此,本次条例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程序、做法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主持人:那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解答:具体有以下几点规定,第一,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第三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主持人:我有一个疑问,像这些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有时候对承包单位并不熟悉,怎么得知自己是否被侵权以及要如何投诉举报呢?

律师解答:对于这个问题,本次条例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三大事项以提示农民工维权渠道和方式:一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这样农民工群体就可以根据上面的信息合法合理及时维权。

主持人:蔡律师,你刚才有提到本次《条例》也对监管进行了明确,具体是这样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条例》主要对监管的主体和力度进行了明确,《条例》第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三、总结与分享

主持人总结:通过蔡律师对案例的讲述与分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与施行对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追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在疫情后返工复工期间,针对企业不合理的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相信在该条例施行后将得到更好的惩治维护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总结:是的,在此律师也呼吁我们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依法约定规章制度中所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也可以多多阅读学习像本次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样的法律法规,才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也能避免自己“过度维权”造成与用人单位之间双方的尴尬;最后也呼吁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应该多些沟通和协调,这样才能从根源上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也能让我们的工作更加顺利与和谐。

四、相关选择题

1. (单选)用人单位编制的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要保存多少年C)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单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B.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C.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D.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3. (单选)以下哪种方式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时的维权方式?(D)

A.依法投诉

B.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C.提起诉讼

D.报警处理

4.(多选)农民工的工资可以以什么方式进行支付(AB)

A.现金;

B.银行转账;

C.有价证券;

D.等价财物。

5.(多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B.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C.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

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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