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起开始施行的这些规定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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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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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看这个月的新规吧

涉及多个方面!

休禁渔工作

今年是国家新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实施的第四年,是内河实行禁渔的第二年。全市海洋休渔时间为2020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此期间,禁止除钓鱼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全市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2020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期间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我省专接本考试扩招

为缓解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加专科毕业生升学深造机会,省教育厅发布《关于2020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考试选拔扩招补报名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20年专接本考试招生规模扩大至2.8万人,补报名工作继续实行网上报名,5月9日开始。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

从2020年5月1日至9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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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及采集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含外地驻秦、来秦单位)。

时间安排

2020年5月1日至5月20日为准备、自查阶段;

5月21日至8月31日为申报审查和信息采集阶段,每个工作日全天时间办理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工作。

审查及采集地点

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所属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到对应的市、县(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加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负责海港区行政区域内在市级或市级以上编制、行政审批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及海港区辖区内(不含北部工业区、临港物流园区)外地驻秦单位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工作。

(二)海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海港区行政区域内在海港区编制、行政审批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海港区政府、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项目的用人单位,北部工业区、临港物流园区内用人单位的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工作。

(三)其它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工作。

审查及采集内容

(一)书面审查内容

1.招用人员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建立职工名册情况;

2.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3.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4.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5.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6.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7.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8.依法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9.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况。

(二)信息采集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2.用人单位花名册信息。

提交材料和报送方式

(一)提交材料

1.《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申报表》(附件1,共四页)、《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用人单位花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3个附件);

2.201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副本;

3.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合法有效证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提供《职业介绍许可证》;

4.2019年度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办理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5.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6.2019年度12月份的工资表、考勤表以及社会保险申报和缴费凭证;

7.使用退休返聘、借用、兼职、内退、在外单位参保的人员,要提供“劳务协议书”或其它相关证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要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用工花名册。使用实习生的用人单位要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生花名册和学生证;

8.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承诺书;

9.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

10.无用工行为证明。

(二)报送方式

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第1、2、8、9、10项需提交原件,其他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内容必须清楚准确,否则需提交相关原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材料和数据报送。

1.直接向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并携带U盘电子版数据。因受疫情影响,为防止人员集中,需提前向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电话咨询预约,随报随审;

2.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扫描件和电子版数据到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邮箱。

具体安排

(一)准备阶段。从5月1日至5月10日,在报刊、网络媒体、市人社局网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等发布公告。各县区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具体安排请咨询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用人单位可到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纸质文件通知,也可在市人社局网站“办事服务”“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相关材料。

(二)自查阶段。从5月11日至5月20日,用人单位对照书面审查内容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改正。用人单位要按照统一样式和填写说明,认真准确填写“3个附件”和《承诺书》,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另行提交相关书面情况说明。

(三)申报审查阶段。从5月21日至8月31日,用人单位向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所需材料。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并将采集的信息录入《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联系方式:

联系人:史雪松

联系电话:3262612

书面审查及信息采集邮箱:

qhdldjc3262612@163.com

联系地址:海港区建设大街400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302室

各县(区)咨询电话:

海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551303

山海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5137708

北戴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4185557

抚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7129358

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691227

北戴河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592637

卢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7209409

昌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30972

青龙满族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7159329

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二手车经销增值税降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5月1日起,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水路托运需查验身份信息

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明确,5月1日起,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进行安全检查。

京津冀:协同监管机动车超标排放

5月1日起,京津冀同步施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更多电子数据可作为打官司证据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起施行。明确手机短信、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关于交通违法行为告知相关问题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交管部门将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即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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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倡导和鼓励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积极注册 “交管12123”手机APP或网页版APP。

二、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变更联系方式或登记地址的,请携带有关证件及时到车驾管业务窗口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或网页版)APP办理变更备案。

1、车驾管业务窗口地址:

(1)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车管窗口(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233号);

(2)秦皇岛市瑞琳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5号);

(3)秦皇岛市世奥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3号);

(4)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5号);

(5)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昌黎县两山乡正明山村昌黎县凤鸣检测线院内);

(6)抚宁区榆关车辆管理所(地址:抚宁区榆关镇102国道旁)或抚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抚宁区金山大街2号);

(7)卢龙县车管所(卢龙县下寨乡十八里铺村西102国道北侧工业园区内);

(8)青龙县交警大队(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逃军山村山南)。2、申报材料:个人窗口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窗口办理的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办理流程:

(1)交管12123业务流程:登录手机APP交管12123即可在线办理。

(2)窗口业务流程:申请人提交相关证件原件;工作人员录入变更后的手机号码,打印表格交申请人签字后上传信息。

三、疫情期间建议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以下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1、网上办: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互联网自助下载安装“交管12123”手机APP,通过手机APP 办理相关业务;

2、就近办:根据个人实际需求就近选择业务窗口进行办理。

四、因个人未及时更正完善相关信息,造成交通违法告知信息不能接收的,视为已告知,公安交管部门将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到窗口办理业务时,请提前预约,合理选择业务网点及办理时间,严格遵守业务网点的疫情防控机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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