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砍树”并贩卖被法院判刑的案件。
盗伐林木,到底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林木保护的法律知识,您又了解多少?
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概况
2017年,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出售给许某、许某某。许某、许某某二人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他人活树786颗共计164.7立方米,枯死树158株共计21.8立方米,出售后获利1.3万元。事后,三名当事人接到民警电话通知时,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昌吉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阿某利用他人盗伐林木的行为因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许某、许某某因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法官提示
因生产生活用途需砍伐林木的,应先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即便是在自留山上的林木也应遵循“先申请,后采伐”的原则,否则便属于滥砍滥伐,系法律禁止的,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