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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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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2 07:28
第十七条 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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