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沐重阳|“耆”乐融融,送给老年人的普法手册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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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节日农历九月初九

重
阳
节
◉九九重阳节浓浓敬老情
九九登高望,岁岁共天长
2024年10月是我国第15个“敬老月”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
值此重阳佳节
让我们一起了解
老年人较为关注的五个法律问题
壹

问: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老人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答: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且社保经办机构证实无法补缴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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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问:老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因交通事故受伤,在索赔时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答:可以。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而不是单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评判标准。在老龄化趋势的背景下,越来越多超退休年龄的老人选择继续工作。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获得赔偿。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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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问: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父母,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答:可以。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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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问:老年人能否自主选择监护人?
答:一般情况下可以。为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要尽可能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尊重最大化原则。我国民法典设置意定监护制度,允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自行选择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意定监护的实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书面形式的协议;二是协议签订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依法应当适用法定监护,即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按顺序担任法定监护人。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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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问:养老机构能否以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减轻自身的看护义务?
答:不能。养老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得以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排除责任。养老机构作为专业养老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养老机构不仅要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对老年人进行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就相关事宜履行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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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奉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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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沐重阳|“耆”乐融融,送给老年人的普法手册请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