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关爱妇女共识,切实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宝鸡中院发布全市法院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4件。
案例一
离婚纠纷中一方对另一方人身或者家属进行骚扰、威胁的,可以申请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刘某(女)于2012年通过网络相识,2014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女,2016年11月生育一子。2016年,王某以工作辛苦为由辞职待业在家,家庭各项开支均由刘某承担,双方矛盾不断,2018年刘某起诉离婚。此后,王某对刘某进行长达四年的家庭暴力与人身控制,使刘某与父母长期失联,王某还对孩子进行打骂,刘某无法忍受,再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诉讼期间,王某又到刘某父母家中对刘某及其父母进行骚扰和威胁。刘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等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王某虽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限制刘某人身自由的事实不予认可,但通过办案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查验刘某伤情、审查证据,根据刘某提供的公安机关报警回执、接处警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照片、求助信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刘某有遭受家庭暴力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于立案后24小时内迅速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明确告知申请人一旦发现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离婚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归还了其控制的刘某的银行卡等财物。该案的依法妥善处理,解除了笼罩在刘某身上的阴霾,使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收到了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义务,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对反家庭暴力都有明确规定,施暴人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和惩处,受害人的权利必须得到救济和保护。受害女性往往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积极作为、能动履职,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及时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鼓励其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身权利,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使自己和家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或威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发,能有效阻止家庭暴力行为,震慑施暴一方,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全职主妇请求在离婚时获得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黄某(女)于2017年9月登记结婚,2019年9月生一女张某某,离婚时在某幼儿园上学,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张某与黄某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1月,张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黄某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调解结果】
审理法院在主持调解中了解到,黄某婚前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婚后不久即辞职在家,从备孕、怀孕、生女、抚育孩子直至女儿上学,持续全职照顾家庭。张某再次起诉离婚,黄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张某对其家务劳动付出进行合理补偿。张某及家人认可黄某婚后辞职在家做家务、带孩子的事实,但拒绝经济补偿。办案法官向张某释法析理,要求其正视黄某作为女性对家庭的无私付出,承认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后双方调解离婚,黄某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
【典型意义】
劳动是一切幸福的源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和保护,赋予“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为家务劳动补偿的实践运用注入新的生机,更加保障了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主要是女性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进行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朱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女)与赵某(男)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赵某还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2021年3月朱某与赵某开始分居。2021年8月,在朱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赵某向朱某出具书面保证书,表示其已于2021年7月与该异性正式分手。但之后赵某并未妥善处理其与该异性的关系,该异性多次发微信,致朱某与赵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朱某遂再次起诉请求与赵某离婚、抚养婚生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判令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请求离婚,赵某同意,予以准许;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因该子年仅4岁,长期由朱某照顾,故由朱某继续抚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赵某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方自愿放弃部分予以准许;因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对导致双方离婚有过错,朱某请求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酌情确定赵某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3万元。
【典型意义】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当婚姻关系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而破裂时,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弥补无过错方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无过错方的心灵,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是保护弱者理念在离婚纠纷中的体现。
案例四
鼓励农村妇女就业,依法保障其获取劳动报酬权利
——刘某(女)诉韩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农村妇女刘某受雇于韩某的火锅店,主要从事拣菜、洗碗、配菜等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刘某家中上有老下有小,丈夫身体不好无法工作,刘某的收入是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韩某对刘某的工资分文未付,并以种种理由推脱,仅于2020年11月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刘某劳动报酬48400元,但至起诉一直未予支付。
【调解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在韩某的火锅店工作1年10个月,韩某也确认拖欠刘某劳动报酬48400元,刘某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告知韩某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并了解韩某的经济支付能力情况下,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多次沟通,达成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韩某遂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刘某的劳动报酬48400元,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美好生活靠劳动创造,任何一名诚实劳动、勤勉工作的劳动者都应得到应有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村妇女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实践主体、重要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家庭的支柱,其劳动收益应予充分保障。依法保障包括获取劳动报酬在内的妇女权益,有助于提振妇女自立自强的生活信心,推动他们用自己的劳动和智慧为家庭、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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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市法院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