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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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9 03:2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附件:自治区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1074条 权力名称: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权力类别:行政许可,责任主体: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备注: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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