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法课堂】滴滴被罚80.2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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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9 03:57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

这些违法事实究竟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哪些重要规则?

1.知情同意规则。《民法典》第1035条第1项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规定,要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需要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即滴滴作为信息的处理者,在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要告知其究竟收集了哪些信息,当事人知情并且同意征集后,滴滴才可以进行收集和处理。若未经过用户同意,则当然构成侵权。

2.单独同意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其中敏感的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对于滴滴软件来说,单独同意规则具体是指,针对上述敏感的个人信息,滴滴需要单独弹出对话框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该案中,滴滴公司收集用户的人脸识别信息共1.07亿条,这些人脸识别信息都在没有经过自然人单独同意的情况下被过度收集,因此构成侵权。

3.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民法典》第1035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不得过度收集和处理。滴滴被罚一案中,滴滴收集了用户的手机相册、年龄、职业、亲情关系等信息。滴滴软件的用户和滴滴签订合同的目的只是想让滴滴将自己送达目的地,因此滴滴公司无正当理由去收集上述个人信息,其属于过度收集和处理,不合法、不正当、不必要,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盈法课堂】滴滴被罚80.26亿?!——走近《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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