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石油收购资金由国家指定银行贷款及财政拨付的国家留成油变价款解决。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政府储备运行经费以及动用价差亏损,并核定储备石油的库存成本。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执行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储备石油的库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