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资小课堂:有关《长江保护法》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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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8 01:44

全长6300多公里的长江是我国的第一大河,蕴含的生机活力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长江保护法》顾名思义是保护长江的法律,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也是我国生态环境法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你知道为了保护我们的母亲河,《长江保护法》中都是如何规定的吗?今天通过对《长江保护法》第53条的解读,一起领略这部法律的魅力吧!

《长江保护法》第53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如果你还想在禁渔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以及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下面这个案件中的薛某某顶风作案违反《长江保护法》。

被告人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指使捕鱼工人至上海市崇明区北堡港至北四滧北侧长江滩涂上,采用徒手抓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弹涂鱼(又名跳跳鱼)等水产品。后公安局根据前期排摸线索至被告人薛某某住处将其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弹涂鱼等各类水产品及账本九册,上述涉案渔获物共计38,289.6公斤。经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认定,捕鱼地点属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河口保护区内;同时,根据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意见,被告薛某某非法捕捞上述水产品,造成国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97,542.5元。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组织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刑法上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也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53条所确立的禁捕、限捕义务,其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还破坏了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崇明岛作为候鸟迁徙的重要栖息地,每年会有白鹭、班嘴鸭等130多种、数十万只野生候鸟途径崇明,位于崇明的长江滩涂上的弹涂鱼等水生物,则是迁徙候鸟在长江口栖息时主要的食物。非法捕捞导致的滩涂水生物减少,不仅损害了国家渔业资源,同时也会对候鸟顺利迁徙、长江流域生态多样性保护造成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

每一种野生鱼类都是一把开启更多可能、更多空间的金钥匙,保护好长江中的野生鱼类,关乎我国水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未来,通过长江十年禁捕,守护长江生物多样性的基因库,为日后的发展赓续不竭力量。

文 字 | 赵美臣 蔡启阳

图 片 | 张宏雷 部分来自网络

编 辑 | 陈雨丝

原标题:《环资小课堂:有关《长江保护法》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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