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姐维权开讲】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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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4 10:59

为进一步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知识宣传,提升妇女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青岛市妇联在微信公众号开设“莲姐维权开讲”栏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妇女姐妹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帮助。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知晓过错方存在过错行为,其离婚后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通过调查离婚原因、分析离婚协议内容、审查双方陈述等情形最终认定双方离婚的原因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且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并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的权利,故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仍然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并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双方结婚时间长短、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无过错方应获得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基本案情】

徐某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鹿某于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鹿某与隗某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不正当关系,且隗某与鹿某于2016年12月4日生育一子,鹿某的行为导致鹿某、徐某双方协议离婚,鹿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故请求判令:一、鹿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二、诉讼费用由鹿某负担。

鹿某辩称:第一,徐某在与鹿某离婚时已经就双方的财产以及补偿等事宜作出了约定,徐某再行主张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第二,徐某所主张的5万元无事实依据,其精神损害已经得到了补偿,而且其无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害的具体数额及计算依据。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与鹿某于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22年5月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鹿某与隗某于2015年12月份相识,隗某于2016年12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梁文某。2020年经亲子鉴定,确定梁文某系隗某与鹿某的亲生子。隗某与梁某于2022年4月1日离婚,后鹿某与隗某于2022年9月2日登记结婚。梁文某已将名字更改为鹿某甲。

2022年5月9日,徐某与鹿某在协议离婚时签订《协议》(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4.鹿某可以结婚领结婚证时也是女方结束长达二十年冷暴力的单身生活。5.刚离完婚尽可能地保守秘密,毕竟不想成为被人茶余饭后的讨论对象。6.我不在孩子面前再提起鹿某婚内给隗某买的503室、202室两套房屋,都是隗某的名字。7.以上为了以后鹿某不再强词夺理,说过的话言而无信和逃避问题的基础上,也算是给双方一个约束,毕竟离婚了不想造成以后不必要的麻烦特此写了这份协议。”

【裁判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鹿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答】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而婚姻又是家庭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以保护婚姻关系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同时,为了打击与惩戒婚姻关系之中的过错行为,我国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其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夫妻一方。在婚姻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而破裂时,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弥补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害、抚慰无过错方,是公平原则、保护弱者理念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符合“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五种过错情形而导致双方离婚。若一方存在过错,但过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过错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并没有导致离婚这一结果,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莲姐维权开讲】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与认定——徐某诉鹿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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