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部门:
《保护区、姑苏区古城墙保护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在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工作委员会2022年第1次会议、中共苏州市姑苏区第三届委员会第23次常委会会议、2022年第1次区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11日
保护区、姑苏区古城墙保护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古城墙保护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古城墙主要包括:
(一)始建于1949年前现存的砖石城墙、土城墙、城门及其附属结构;
(二)古城墙遗址、遗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苏州历史城区内的古城墙管理工作。古城墙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是古城墙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古城墙途经各相关街道负责各自属地内公共部分古城墙和城墙遗址的日常管理;
(三)古城墙途经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古城墙和城墙遗址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经费来源)
古城墙管理所需资金来源包含:
(一)区级古城墙管理预算资金;
(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三)各城墙管理责任单位古城墙管理资金;
(四)国家、省、市专项补助资金;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管理原则)
古城墙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安全第一的原则,协调处理好城墙保护、文化传承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第七条(分级管理制度)
古城墙管理根据文物保护等级、现状、用途和周边环境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主要分为如下等级:
(一)一类城墙,包括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墙;
(二)二类城墙,包括始建于1949年前现存的砖石城墙、土城墙;
(三)三类城墙,包括古城墙遗址、遗迹。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日常巡查)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负责相应范围内的古城墙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处置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和破坏古城墙风貌、结构的违法行为。巡视周期要求如下:
(一)一类古城墙巡查周期不大于15日;
(二)二类古城墙巡查周期不大于30日;
(三)三类古城墙巡查周期不大于60日;
如遇汛期、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巡视频率应当视情况增加。
第九条(定期检测)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组织城墙结构检测,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区域古城墙的检测工作。
定期检测内容包括:城墙本体的沉降、倾斜、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线型走位、砌体强度情况,检测结果应编制形成检测报告。检测设备、检测工艺不得破坏城墙本体结构。不同等级城墙监测频率如下:
(一)一类、二类古城墙每年一次;
(二)三类古城墙每五年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提升监测频率。
第十条(市容保洁)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负责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及时清扫、收运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暴露垃圾和废弃物,对影响古城墙外观风貌的小广告、涂抹刻画、私设标牌和各类污损及时组织清理。
第十一条(违法建设)
古城墙保护范围内严格禁止各类违法建设活动,属地街道城管部门应做好巡查,并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
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存量违章搭建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应制定拆除计划,逐步进行拆除。
第十二条(绿化养护)
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养护管理由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定期组织对古城墙保护范围绿化进行修剪养护,合理控制绿化密度和根系生长。其中,一、二类古城墙绿化养护修剪频率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三类古城墙修剪频率视树木生长情况确定;
(二)对古城墙保护范围内各类影响古城墙安全和外观风貌的自然生长树木进行清除;
(三)对存在倒伏风险和影响古城墙结构安全的各类种植树木,在征得区绿化部门同意后,组织进行移除;
(四)古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新种植乔木和藤蔓植物。
第十三条(照明亮化)
古城墙亮化工程应与城墙风貌和功能定位相协调,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灯具,严格控制照明亮度,照明设施安装设置不得破坏古城墙本体结构。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应做好后期灯光设施维护工作,确保灯光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附属设施)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负责监控设备、护栏、保护标志等古城墙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对破损、老旧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换。
第十五条(台账管理)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要建立管理工作台账制度,对日常巡查、养护维修、隐患处置等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科技管控)
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一、二类古城墙进行空间信息测绘采集,绘制古城墙三维模型,保存古城墙空间历史信息和原真性,并定期进行更新补充。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应对一、二类城墙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和倾斜、沉降传感器,并将相关数据通过古城保护信息平台进行共享。
第十七条(修缮工程)
古城墙修缮工程应坚持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注意原有城砖、石料和其他建筑构件的收集和使用,保存、延续古城墙的历史信息和价值。修缮施工具体要求:
(一)一类古城墙,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相关要求,进行修缮工程方案设计,并由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向对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提出方案报批,审批通过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
(二)二类古城墙,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相关要求,进行修缮工程方案设计,并由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向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三类古城墙,修缮设计方案应由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向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涉建项目)
在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禁止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爆破、钻探、挖掘、堆载、取土作业;
(二)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应与古城墙的环境风貌协调,在办理规划手续前由规划部门会同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对方案进行论证。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事件类别)
古城墙范围内应急事件主要分为如下类别:
(一)自然灾害,包括因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古城墙保护范围内土体塌方、砖石崩落、树木倒伏、附属设施毁损等险情;
(二)安全事故,包括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因各类活动对古城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造成破坏而引发的险情;
(三)其他影响古城墙结构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应急原则)
古城墙应急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系统联动,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应根据应急事件种类,结合辖区内古城墙实际情况、危险源分类制定应急预案,并报送至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修改、完善,修订周期不大于2年。
第二十二条(应急演练)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强化相关管理人员对应急事件的处置能力,提升突发事件来临时的响应速度。
第二十三条(险情防控)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应加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预警,结合古城墙日常巡查工作,全面排查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并将隐患排查与整治情况记入城墙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险情处置)
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在遭遇突发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排除险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古城墙抢险加固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的,可在抢险加固同时办理相关城墙修缮方案报批手续。
第四章 活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利用路径)
保护区管委会、姑苏区人民政府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古城墙利用规划,明确各段古城墙功能定位,研究制定古城墙利用方案和利用路径。在尊重古城墙历史功能的基础上,可适度将古城墙用于游览参观、休闲娱乐、影视拍摄和举办各类活动。
第二十六条(利用要求)
古城墙开发利用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古城墙开发利用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功能定位,结合古城墙历史文化背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计方案报经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在古城墙保护范围内举办各类活动,应遵守古城墙保护相关要求,对活动影响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古城墙安全和风貌完整,活动方案需在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在古城墙本体上设置的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应为可拆卸移动式,不得加装各类带有固定基础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研究)
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应配合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业研究机构、文史专家、学者、民间人士对苏州古城墙历史、人文、重要事件进行研究,挖掘整理相关文史资料,建立苏州古城墙历史文化的系统性档案。
第二十八条(宣传展示)
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应定期举办与古城墙相关的各类文化活动,并通过多种手段宣传古城墙历史文化和古城墙保护工作。
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设置特色鲜明的古城墙保护标志,建设古城墙文化线上展示系统,打造苏州古城墙品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督查)
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古城墙管理专项督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督查对象: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和相关街道;
(二)督查周期:每季度一次;
(三)督查内容:结构安全、外观风貌、管理台账、重点问题落实整改等;
(四)督查形式:实地走访,资料审查;
(五)结果通报:督查结果将以古城墙管理工作简报形式发送至各相关单位,并呈报保护区管委会、姑苏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奖励措施)
对古城墙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主要有如下形式:
(一)通报表彰,每年对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经费补助,对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每年予以一定经费补助,经费数额根据督查结果有适当比例倾斜。
第三十一条(问题整改)
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保护区、姑苏区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督查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问题突出,长期拖延不履行整改的古城墙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将给予通报。
第六章 附 则